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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类案同判时代来临,诉讼律师的办案新“锦囊”

郝启予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50篇原创文章 」



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类案异判”现象引发舆情现象屡见不鲜,这一表面现象背后本质是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为推动法律统一适用,实现司法公正,近年来,司法机关频发指导性意见,摸索类案审判指引、类案强制检索、专业法官会议、专项课题研究等确保类案裁判尺度统一的举措,尤其是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以及2021年12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可谓是体现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坚定决心、工作成果和创新举措的集大成者,司法实践亦是对《意见》进行了强烈响应。

“类案同判”时代已来,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俨然已成为律师办理案件的标配,本文将着重从律师角度思考如何在执业中用好“类案同判”的红利,将类案检索应用成为诉讼的“锦囊”,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达成良好的办案效果。

以案说法——“类案同判”对案件结果的重大影响

近日,一则刚刚被公开的法院裁判文书引起朋友圈律师的关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民申5273号民事裁定书中写道“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案例本身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上述判例中,重审法院依据《意见》就原审法院未对当事人提交的类案进行说理而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决,深刻体现了实践对“类案同判”这一制度的深度响应,类案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大大增强。我们也愈发意识到,“类案同判”背景下,类案检索与相应的法律研究是提升律师对案件预测度,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工具。

律师如何将类案检索变为诉讼“锦囊”

实际上,类案检索与法律研究是法律工作者的必备执业技能,每个法律工作者对这个技能均有自己独到的心得体会和方法,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就类案检索过程中的一些困惑和心得进行探讨:
(一)如何避免“我主张同判,但法官认为这不是类案”  

主张“类案同判”的前提在于精准找到“类案”。依据《意见》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为避免“我主张同判,但法官认为这不是类案”的情形发生,准确识别区分类案是类案检索工作成功的前提。 

► 比对本案与类案

一般而言,对于手头案件与在先案例的对比,一般采用案件核心要点对比的方法,将整个案件“肢解”成案由、事实要点、法律争点、诉讼标的等要点,再在不同要点之间反复巡视和对比,若核心要点存在相似性,则可以认为对比的案件属于“同案”。具体而言,一方面是在事实层面将案件进行对比,主要是对比法律事实中的关键事实,将案件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呈现出来,从而获得初步判断。另一方面是在实质性的价值权衡层面进行价值对比。通过适用法条、争论焦点、规范目的等要点的对比,综合判断相同点是否比不同点更具压倒性的优势,从而证成或否证“类案”。 筛选关键词进行检索完成案件基本事实的梳理、案件法律关系的分解后,我们便可以找到类案检索与法律研究的初步关键词。关键词就是争议内容所涉及的,能反映本案法律关系、事实情况、多次出现的词语。关键词在检索中并非一成不变,初步关键词仅为我们确定了检索的范围,但检索到的内容并不一定适用于案件情况,在通过初步关键词检索到与本案关联程度较高的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后,便可使用检索内容中更贴切的关键词替代相关初步关键词。当然在进行法律检索过程中不可避免涉及到应对微信公众号、无讼、威科先行、北大法宝等检索工具的熟练使用。(二)如何制作一份让法官“喜闻乐见”的类案检索报告对于律师来说,类案检索的完结并非工作结束,形成一份形式、内容契合案件需求的类案检索报告,作为证据以外的一份文件,直接呈现给法官参考,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法官的筛选工作,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感官和评判。

各地律师协会已对此作出相应指引,具体而言:

1.【类案检索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旨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应当做到客观、准确、全面、简洁。2.【类案检索报告提交方式】应当完整披露检索案例全文,可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3.【类案报告具体形式】如待决案件需要检索多个法律适用问题,如类案均涉及其中部分问题,视情况可将若干检索目标合并成一份类案检索报告,以减小阅读负担。在检索结果部分分别罗列检索结果,并注明每条结果引用的案例序号。(格式及范例可参照重庆律师协会《类案检索报告制作指引》)(三)如何利用类案检索结果为案件赢得好的结果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亦非“类案同判”主张的终结,如能在庭审中把握充分阐述类案检索结果以及“类案同判”意见的机会,以及在发生“类案异判”情形后充分救济,无疑将对诉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在2019年曾引起各方广泛关注、专家学者积极讨论的北京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中,公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之一是,“一审法院曾判处类似案件的被告人缓刑,本案判处实刑属类案不同判。全国多地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后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认罪认罚被判处缓刑判决。”二审法院对于“关于一审法院对余金平判处实刑是否属于类案不同判问题”进行充分阐述,合议庭在检索北京市类案、比较了余金平案与率某交通肇事案的异同后,得出结论之一为“率某交通肇事案只是个案而非类案,具体判决不能代表类案裁判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要求和北京市一中院对于余金平案判决中对“类案不同判”的释法,昭示我们今后“类案同判”将是法庭辩论阶段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重大、典型、新类型案件,律师必须将代理案件与选定的类案(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典型案例等)相似性进行阐述,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沟通时提交案例检索报告、提出“类案同判”的法律意见,以争取获得裁判者对办理案件属于类案的认可,从而对审理案件作出与生效类案的“同判”。

除在庭审中充分阐述“类案同判”意见,在庭审后阶段对“类案不同判”情形进行救济也同样重要。如本文开头案件所示,《意见》第十条对法院必须就提交类案进行释明,否则案件可能被发回重审。律师恰恰可利用二审、申诉等程序办理案件存在“类案不同判”情况阐述事实和理由,争取改判或在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检察院抗诉程序中纠正案件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类案不同判”问题。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向各级司法机关反映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类案不同判”的情况,争取引起重视、督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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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郝启予▨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合规

邮箱:haoqiyu@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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