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十六: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65篇原创文章 」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助于实体正义实现,又具有自身内在价值。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上,两者既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又具有对立性。总体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大于实体正义。我国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的实现还具有不足之处,但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程序正义的理念在我国不断发展,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逐步提高。
摘
zhai
要
yao01
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一方面要惩罚犯罪,另一方面则是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与国家司法机关相抗衡,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权;同时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法定程序,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
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一方面,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人权;另一方面,程序正义也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程序正义本身是“看得见的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因此应当更加重视程序正义的适用。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而言:“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
02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
实体正义,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程序正义,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两者既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又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矛盾对立。
在一致性方面,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目的都是追求案件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既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工具价值,同时,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价值。公正的审判程序,给予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对话、协商、对抗以及影响裁判者的机会,承认其自主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使裁判结果连同审判过程都能获得公信力。
在对立性方面,体现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出现的价值冲突,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使是真实的,也应当予以排除,体现了程序正义;如果非法取得的证据不予排除,则体现了实体正义。
二者相比,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大于实体正义。因为如果无视程序规则追求实体正义,那么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损害的是整个制度,使得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程序往往比实体承载了更多的刑事正义,正如一句格言所说:“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
03
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我国具有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审判中,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还是普通公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这使得刑事司法实践在程序正义方面常常存在不足之处,如刑事诉讼过程中同时存在进展过快和久拖不决的情况、法庭审判中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往往不能进行平等对抗、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实际要比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更加难以启动等等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款确定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是程序正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实现实体法的规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② 对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必须遵循刑事实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审判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定罪量刑,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程序性制裁。一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② 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DOCVIT
作者简介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 著: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精彩推荐
点击图片查看
更多精彩文章请点击以下“栏目名称”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