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二十三: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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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按照对人身自由限制或剥夺程度由轻到重的顺序,刑事诉讼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较轻,有利于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本文为对这两种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分类、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期间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进行的相关介绍,方便被追诉人了解。
01
概 述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02
分 类
❐ 1. 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03
适用条件
❐ 1. 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04
适用程序
❐ 1. 取保候审
05
义务与违反义务的处理
❐ 1. 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根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可知,取保候审大多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低的刑事案件,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得到保释,最终有很大可能被不起诉,或者被判缓刑、轻刑,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会争取达到取保候审的办案效果。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也为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良好司法环境。
监视居住原本也是一种人性化的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使其成了规避看守所严格提讯手续以及规范化办案程序的工具,阻碍律师会见,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对于不当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以及在此期间的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可以通过申请检察院监督、向上级公安机关控告的方式进行救济。DOCVIT
作者简介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 著: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联系方式:
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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