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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常见刑事犯罪裁判规则系列十: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裁判规则汇总

喻红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5


「 道可特法视界第1611篇原创文章 」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喻红律师及其团队整理了常见刑事犯罪裁判规则,并将持续推送。

今天为大家带来系列十: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裁判规则汇总。


洗钱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准确认定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新手段,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未判决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罪名:洗钱罪

案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理由:2018年年中,陈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裁判规则(二)

洗钱罪中的“明知”不等于确知,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或者根据事实足可推定行为人对于所经手财产属于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赃钱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都可成立本罪的明知。

罪名:洗钱罪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第37辑第286号
理由:被告人汪照在明知区伟能、区丽儿从事毒品犯罪并想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仍建议并参与将其毒品犯罪所得资金以投入企业经营的方式转为合法收益的犯罪活动。20028月,汪照同区伟能、区丽儿在本市黄埔区明皓律师事务所,以区伟能、区丽儿的毒品犯罪所得港币520万元(折合约人民币550万元),购入广州市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的60%股权。后将该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由区丽儿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照任该公司董事长,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的手段,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被告人汪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已构成洗钱罪。

 裁判规则(三)

上游犯罪行为人在逃,无法判断是否有事先共谋的,如果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就轻认定为洗钱罪。

罪名:洗钱罪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第471号指导案例
理由:被告人潘儒民通过张协兴的介绍和阿元取得联系,商定由潘儒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潘儒民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嗣后,潘儒民纠集了被告人祝素贞、李大明、龚嫒,利用杜福明收集到的陈涛、董梅华等多人的身份证,由杜福明在上海市有关银行办理了大量信用卡,然后再转交给潘儒民、祝素贞,而阿元则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网上银行客户黄明伟、芦禹等多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将资金划入潘儒民通过杜福明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67张灵通卡内,并通知潘儒民取款。阿元划入上述67张灵通卡内共计人民币1002438.11元。此外,这些信用卡内还被通过汇款的方式注入人民币171826元。

 裁判规则(四)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持续期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洗钱罪。上游犯罪是否结束,不影响洗钱罪的构成,洗钱行为在上游犯罪实施终了前着手实施的,可以认定洗钱罪。

罪名:洗钱罪

案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理由: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20172月至2018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大额取现2404万余元,交给朱某及其保镖;大额转账940万余元,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银行柜台先取后存6299万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对于没有通过金融手段、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单纯“物理上的转移和隐匿”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号:(2021)鲁0305刑初465号
理由:2021318日,被告人郭天光、郭天洪在张玲玲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明知郭天勇已判刑放在博山区龙泉巷生活区张玲玲母亲家床底下的箱子中藏有郭天勇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仍到张玲玲母亲家中,将放有郭天勇受贿赃款、赃物的箱子转移到了郭天光租赁的博山区文姜路8-3-603号的房子中藏匿。后经临淄区监察委调查查明,郭天光、郭天洪转移的物品中,有郭天勇受贿犯罪所得的19万元现金和一张存有45万元人民币的中信银行卡。

 裁判规则(二)

收购他人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并出售的,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第1102号指导案例
理由:20123月至4,被告人陈某与黑客轻工哥”“一条枪在网上相识明知对方是QQ即利用木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QQ号码),仍然于20124月至20134月间以每信1万个QQ号码1000元的价格多次收购对方提供的QQ号码。随后被告人陈某将购进的QQ号码以每信400元至650元不等的价格重复多次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余元20125月至20135月间被告人欧阳某明知上家VIP小光等人的QQ号码是盗窃所得仍然以每8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收购对方提供QQ号码随后欧阳某将购进的QQ号码重新整理以每个号码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重复多次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

 裁判规则(三)

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号:(2010)云高刑终字第1445号
理由:200712月至20096月间,被告人罗权、代明炳、朱周华、牛兵、张仁贵在曲靖市麒麟区、罗平县、马龙县、个旧市等地多次合伙或单独实施盗窃,并将所盗赃物销赃给被告人何键、舒仕平、单金荣、施学书等人,其中罗权盗窃39次,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80883.85元;朱周华盗窃21次,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51689.10元;代明炳盗窃28次,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58145.50元;牛兵盗窃11次,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4985.10元;张仁贵盗窃1次,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725元。在销赃过程中,何键收赃7次;舒仕平收赃5次;单金荣收赃4次;张仁贵收赃2次;施学书收赃1次。同时,原判还认定,被告人罗权、朱周华、单金荣系累犯;罗权、朱周华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张仁贵作案时未满18周岁。

 裁判规则(四)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号:(2013)郏刑初字第58号
理由:2013119日凌晨,郏县安监局职工刘某1在郏县城关镇新相约网吧上网时,发现自己的黑色直板小米牌手机(价值1339元)被盗。当天上午,被告人韩亚泽在郏县第一高级中学家属院门口以9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处购买一部黑色直板小米牌手机。刘培栋的手机丢失后,他根据其所丢失手机的防盗追踪功能查获其手机被韩亚泽所购买而案发。被告人韩亚泽应当知道他在第一高级中学家属院门口,以90元价格收购的没有充电器、没有电池的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侵犯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规则(五)

行为人发现他人实施盗窃而在现场等待收购赃物,不具有共同盗窃犯意的,不属于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的情形,不能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号:(2019)京02刑终351号
理由:被告人陆青友紧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储某从事废品收购。2018419日凌晨,被告人刘士伟、段多多、曲希胜、张尚昆、张鑫伙同刘某(另案处理)驾车至燕山储运厂外,翻墙进入该厂内盗窃火车站台上架设的电缆线。被告人陆青友发现刘士伟等人盗窃电缆线后,主动要求收购刘士伟等人盗窃所得电缆线。次日凌晨,被告人刘士伟、段多多、曲希胜、张尚昆、张鑫和刘行再次到同一地点盗窃电缆线,被告人陆青友又在储运厂院墙外等候并收购刘士伟等人盗窃所得电缆线。被告人刘士伟、段多多、曲希胜、张尚昆、张鑫和刘行两次共盗窃电缆线540米,均销售给陆青友。经房山区燕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112004元。

 裁判规则(六)

窝藏赃物的行为作为状态犯,尽管不法状态在其构成要件行为实施完毕后仍然持续直至案发,但对窝赃行为追诉时效计算只能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将赃物私自藏匿时开始。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号:《人民检察》2019年第10期
理由:19951128日晚上,甲经过事先踩点,潜伏在某珠宝行。凌晨时分,他趁两位值班的保安不备,用手枪将他们当场打死,并劫走了大量金银首饰等物品。逃到出租屋后,他和室友乙一起将抢来的首饰融化成块,并于次日卖给某打金店老板丙,获得赃款90万元。同日,甲和乙又将一些不易融化的首饰装进一个瓦罐里,埋藏在出租屋外墙的地底下。20111010日,乙担心瓦罐被人发现,又将其挖出,埋藏在出租屋内墙的夹层中。2017331日,该瓦罐被侦查机关查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建设网站和接入互联网所需的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8)冀08刑终117号
理由:2015年年底,杨某1组织宋健、朱志锋、任少辉等人联系被告人陈兴定制虚拟现货投资软件“华某1现货交易平台”,并明确该软件可以控制资金、大盘走势、涨跌和投资人盈亏。后陈兴按制作要求联系到被告人李华成定制该软件。陈兴按季度向杨某1收费60000元,至2016年9月22日,陈兴收杨某1、宋健软件使用费用193000元。李华成按季度向陈兴收费33000元,一共收取66000元,李华成通过吴敏银行账户向制作人“老谭”共计支付47000元。2016年7月份,被告人朱志锋按上述要求向陈兴定制虚拟现货投资软件“华某2现货交易中心”,陈兴联系他人定制了该软件,陈兴按季度向朱志锋收费60000元,朱志锋使用两个季度后,因宋健涉嫌诈骗罪案发,朱志锋停用该软件,2017年年初,朱志锋联系陈兴继续使用该软件,陈兴按照朱志锋的要求将软件名称改为“中沃商品交中心”。至2017年2月8日,陈兴共计向朱志锋收费169700元。

 裁判规则(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之四
理由:2018528日,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育民、蔡宇彦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育民、蔡宇彦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日下午,抵达杭州机场,后乘坐高铁来到金华市区并入住酒店。当晚,侯博元、刘昱祈告知其他人办理银行卡时谎称系来大陆投资,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操作细节。529日上午,在金华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另,20185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以同样的方式在金华市区义乌两地办理银行卡,并带回台湾地区。

 裁判规则(三)

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之一
理由:20177月至2019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20185月至7月,宋雨林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刀具。陶胜新通过微信与黄杰明联系,由黄杰明直接发货给宋雨林,被告人陶胜新从中赚取差价。宋雨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杰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胜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裁判规则(四)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公民信息收集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8)鲁1727刑初75号
理由:被告人朱灿新担任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总监,该公司系北京搜狗公司的代理商,为各类企业在搜狗公司平台上申请开户。朱灿新为增加公司收入,鼓励其公司员工开展非企客户业务,即明知该类客户没有正规资质,仍安排客户部负责套用正规资质,制作虚假资质,再向搜狗公司申请开户,开户后并负责为非企客户进行网站跳转,从而帮助实施诈骗的人员在网站上搜集公民信息。且被告人朱灿新推广的客户多次收到涉及诈骗的投诉,搜狗公司也对朱灿新等人开户的非企客户业务进行过警告,并有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叶星联系网站业务,明确告知了其是为搜集公民信息,进而实施诈骗活动,而被告人朱灿新等人直到被抓获前也并未停止该类业务推广。

 裁判规则(五)

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之三
理由:2016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复”。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张羽、张源即可从让其发送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谭张羽、张源雇佣被告人秦秋发等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张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秦秋发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诈骗信息。201612月至20173月,谭张羽、张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余万元。

 裁判规则(六)

行为人在意思联络上具有不确定性和不明确性,部分行为人表现为一种间接故意的心态,通常没有固定的帮助对象。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9)湘01刑终1433号
理由:被告人丁建平、张杰、杨宇建等五人于201612月成立长沙宝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建平占股12.5%,系法人代表,被告人杨宇建占股47.5%,被告人张杰占股20%,另外两个股东各10%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被告人丁建平、张杰二人负责。公司的业务主要有:棋牌游戏开发、代为操作上传软件到苹果商城、为APP软件在苹果手机I0S系统安装提供电子证书签名等。后被告人杨宇建负责开发了大福内测分发平台,并将该平台挂靠于宝铭公司,被告人杨宇建具体负责大福内测分发平台的运营、维护。2017年,大福内测分发平台上线运营后,公司在未予审核也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有偿接收“东恒国际”这一诈骗交易平台在大福内测分发平台上发布,供用户下载使用。

 裁判规则(七)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盗窃犯罪,仍为其修理关键作案设备采集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8)粤0118刑初1007号
理由:2018220日左右,被告人曾某卓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莲花路四巷1号附近,使用嗅探设备非法获取了被害人艾某1的手机短信后,同月2320时许,被告人曾某卓利用该信息获取被害人的秘密后,在网络上盗刷了被害人艾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XX)内的人民币4999元。后被告人曾某卓于20183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20183月期间,明知被告人曾某卓需要维修的嗅探设备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设备仍然予以修复,为被告人曾某卓实施的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后被告人曾某201844日被抓获归案。

DOCVIT

作者简介


喻红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建政研专家委员会委员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研究生。执业经历:

曾任职法院、检察院多部门庭长、处长,承办、审查的各类刑事案件超过千起,实务经验丰富;担任律师后,曾为多起重大涉税案件、涉黑案件、涉众案件进行过有效辩护。

业务领域:

擅长地方政府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刑事案件、家族财富传承等领域,同时深耕土地一级市场法律服务。专业成果:

《人民检察》等刊物发表过多篇高质量业务论文,所主办案件入选北京市检察机关精品案件、优秀案件;先后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纪委、北京市检察院的重点课题,多次立功受奖。

联系方式:邮箱:yuho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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