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金融资管争议解决系列六:深度解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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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2022年5月2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与证监会2022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22〕41号)相呼应,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于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深度解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上)》已经就基金管理公司及股东的准入条件、“一参一控多牌”、 境外投资者资质要求展开论述,本文将继续深度解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① 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对知悉基金投资交易等非公开信息的岗位人员设置一定期限的离职静默期;
② 建立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③ 建立基金从业人员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机制,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遵守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期限限制;④ 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① 建立追索扣回制度,明确约定追索扣回的条件和处理(包括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薪酬未支付部分,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 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等);
②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追索扣回的条款。前述追索扣回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静默期离职要求:新增了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管理的要求,这一规定将受静默期限制的机构范围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扩展至非公募基金,受静默期限制的工作范围从投资、研究、交易等缩小至投资管理,受静默期限制的人员范围从基金经理扩展包含了相关投研人员。
① 与该自然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2/3。
② 该自然人未来的转让对象只限于公司其他股东、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员工持股平台。③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的,除风险处置外不得变更为非自然人。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章程中对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无法正常履行股东职责等情形作出安排。
① 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为唯一目的,不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② 出资人为基金管理公司员工,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合计不超过第一大股东,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③ 员工持股平台可以豁免《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对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规定及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对象的限制,但其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规定的相应股东条件等;④ 除员工持股平台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成为基金公司股东,该等要求高于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对于有限合伙型股东要求,后者允许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5%以下股东。5. 建立健全合规负责人制度
① 不得参与管理人及其股东关联方发行证券的申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② 不得开展以股东关联方为对手方的逆回购交易以及其他为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交易行为,完全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③ 参与管理人及其股东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的债券不得超过该次债券发行规模的10%。①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销售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
② 强化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应确保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虚假陈述、预测业绩、保本承诺、诋毁其他基金、夸大宣传等情形;③ 举证责任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未充分尽到适当性义务与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本息的损失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对投资者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07. 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
①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向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② 公司治理、合规内控、风险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可能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等影响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持续正常经营的情形;③ 本办法第七十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④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① 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后仍不达标,强制退出;
② 直接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被撤销;③ 管理人自行依法履行解散、破产清算等程序退出。DOCVIT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金融、商事诉讼和仲裁、企业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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