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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金融资管争议解决系列六:深度解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上)

陈杰 孙佳雪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道可特法视界第1663篇原创文章 」

背景简介:202252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与证监会2022426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2241号)相呼应,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于2022620日起施行。

01. 严格基金管理公司及股东的准入条件
1. 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
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
(五)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准入条件
《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沿袭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于股东的分类方式,即主要股东(持股25%以上的股东即主要股东,如有多家则均为主要股东,如无25%以上股东则认定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为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持股5%以下的股东。
5%以下股东5%以上非主要股东主要股东
锁定期/36个月48个月
金融机构股东净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1.净资产:最近1年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2.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

“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包括但不限于(1)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原则上应当不低于总资产的30%,金融机构除外;

(3)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

1.净资产:最近1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2.盈利状况:最近3年连续盈利3.专业要求: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
“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且应当保持主营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至少一项居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管理金融机构”包括以下情形:(1)直接持有金融机构50%以上股权;(2)直接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比例虽然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金融机构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决定金融机构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3)直接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其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金融机构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决定金融机构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同左)。
5.实际控制人特别要求:不得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
非金融机构股东特别要求符合国家关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政策,详见《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文)
自然人股东从业经历:一定年限的受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行业的从业经历。
“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包括(1)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金融机构等的证券资产管理从业经历;(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1.从业经历:5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3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3年以上公募基金业务管理经验。
*“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是指具有20亿元规模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并取得长期稳定、相对优异的历史业绩表现,未发生重大违规或者风险事件。
2.资产情况:最近1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1.从业经历: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8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验。
*“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是指具有50亿元规模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并取得长期稳定、相对优异的历史业绩表现,未发生重大违规或者风险事件。
2.股权限制: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基金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2/3: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资产情况:最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子公司的合规要求/5%以上股东和主要股东,其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均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
合规经营情况
不得存在:
(一)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二)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中存在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结构

1. 股权结构中无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2. 除员工持股平台外,不得为合伙企业。
出资能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02. 优化公募基金牌照制度——“一参一控多牌”
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26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3条“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等优质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调整优化公募基金牌照制度,适度放宽同一主体下公募牌照数量限制,支持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公募基金牌照,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坚持专业、诚信、合规的监管导向,强化发起人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的审核,审慎有序核准自然人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严防行业无序竞争。”
《公募基金管理人办法》延续了“一参一控多牌”的放宽政策,明确了不计入参股、控股数量的例外,即: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① 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低于5%;

② 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③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④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03. 响应金融业开放趋势,积极引入境外投资,明确境外投资者资质要求
2019年10月11日,证监会明确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2022年4月26日,证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4条“稳步推进高水平开放。支持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优质境外金融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扩大持股比例,鼓励行业积极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和有益业务模式……”
除机构股东一般条件外,境外股东(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机构)还需要满足:

① 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最近3年主要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②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③ 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④ 累计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⑤ 法律、行政法规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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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 杰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不良资产与资本市场、企业商事诉讼与仲裁

手机:13366052290

邮箱:chenjie@dtlawyers.com.cn

孙佳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金融市场、债券证券纠纷、公司治理、商事争议解决

手机:15910727418

邮箱:sunjiaxue@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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