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企业家婚姻系列二十:七夕清醒——若不爱了,钱用还吗?
「 道可特法视界第1673篇原创文章 」
前情提要:“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是古人对婚姻的理解,而当代年轻人的婚恋观早已摆脱传统思想的桎梏,变得更加开放且多元化,他们不愿将就,不再轻易地走入婚姻,更倾向于通过较长时间的恋爱来观察另一半是否真的适合自己。两人在一起时你侬我侬互赠礼物、财产的情况十分普遍,可一旦婚恋关系结束,财产纠纷往往也随之而来。当爱情碰上财产纠纷,这种混合着法理与人情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本篇文章以“民事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北京市”“恋爱”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中对2022年7月22日前的案件进行检索,分别得到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的案件422份、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案件1266份、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的案件160份,并结合相关因素单独对相关案件进行检索。通过细致分析,力图找出法院裁判规则中影响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常见因素,以探索婚恋财产纠纷问题的辩护思路,提出法律评析和建议。1. 根据案由进行划分
如在(2021)京0102民初23222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并未订婚,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款项并非彩礼。但大额财物的赠与,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应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而在(2019)京02民终8381号案件和(2021)京03民终8673号案件中,基于双方陈述和双方交往的整体情况,法院判决难以认定涉案款项是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具备彩礼的特征,对当事人主张返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2019)京02民终1308号案件中,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称其曾就要求董某退还钱款一事先后以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等多个案由起诉,后因法官释明案由不当而撤诉,最终以婚约财产纠纷案由起诉。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武某曾就同一事实以多种案由起诉要求董某返还”这一事实亦进行了考量,并予以综合判断。在(2021)京02民终14335号案件中,法院亦认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在(2022)京03民终1360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双方仅交往两个多月刘某就以转账的方式向高某给付高达50万元的钱款,不应简单认定刘某的给付行为是为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应当认为刘某的给付行为是以维持双方的恋爱关系或刘某所称的结婚为目的。现双方恋爱关系已结束,结婚亦不现实,刘某的给付目的已不能实现,高某自然也无合法理由继续持有该笔款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在(2019)京01民终710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孔伟为和文购房、购车等出资的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孔伟与和文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其解除的条件就是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和文保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来自于孔伟的赠与利益即丧失法律依据,而孔伟也因此受有损失,且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文的获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该返还给孔伟。而在(2020)京02民终628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张朝锋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付过朱学花数额不等的钱款,并为朱学花美容(做双眼皮)支付了3500元、生日礼5200元、路费共6700元及购买手机、金项链等物品。张朝锋要求返还的费用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是为了奠定感情基础和增进感情发展所为,张朝锋对朱学花的一般性支出,系其自愿对朱学花的赠与,不属于不当利益,其无权要求返还。如在(2020)京民申36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基于双方特定关系时期曾经共同生活的事实,相关欠条、借条等文字材料措辞不够严谨,款项给付与欠条、借条等文字记载不能完全对应等情况,导致杨巍和唐铄在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性质含混复杂,难以统一归结到借款性质。法院从民间借贷的角度,认定杨巍未能证明其实际向唐铄出借200000元,驳回杨巍的再审申请。
在(2020)京民终493号案件中,黄鑫在一、二审诉讼中均不能提交其与刘思嘉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故一审法院综合二人间曾经存在的恋爱关系及共同居住等双方共同确认的事实,认定黄鑫所持转账凭证仅能够证明转款的事实,但无证据证明其与刘思嘉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而驳回黄鑫的诉讼请求所作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如在(2019)京02民终380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如果双方不存在恋爱关系,没有结婚的预期,胡某不可能将价值很高的房产赠与田某。因此该房产赠与行为应认定为给付彩礼性质。胡某赠与田某的房产价值较高,如果田某不予返还,对于胡某的生活必然造成严重影响。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故现胡某起诉要求田某返还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在(2019)京02民终8381号案件中,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相应证据,认定李某应对基于以婚房装修为目的钱款予以返还,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投入情况、装修支出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钱款数额。
在(2021)京02民终17516号案件中,考虑到刘雷雷之母给付购买“三金”的费用系为了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一审法院将其计算在彩礼款项之内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事实情况,本院不持异议。
而在(2021)京0102民初24700号案件中,原告主张的购买黄金手镯支出4500元,法院认定属于双方交往过程中的日常赠与,且根据赠与已经实际履行,现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在(2019)京02民终8383号案件中,关于赠与徐某的蒂凡尼女戒,法院仅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婚约,梁某赠与徐某的蒂凡尼女戒亦难以认定为彩礼,一审法院认定该戒指属于恋爱期间数额较大的财产赠与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亦予以确认。如在(2020)京02民终6281号案件中,张朝锋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付过朱学花数额不等的钱款,并为朱学花美容(做双眼皮)支付了3500元、生日礼5200元、路费共6700元及购买手机、金项链等物品。法院认定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奠定感情基础和增进感情发展所为的给付。在(2021)京0102民初24700号案件中,原告主张给被告共计9500元用于买苹果手机,给被告购买生日礼物支出5000元,法院亦认定属于双方交往过程中的日常赠与。
在(2021)京0102民初23222号案件中,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4月10日、6月22日、7月8日及8月11日各转账3000元,2020年4月23日转账5000元,2020年5月20日转账共计4000元,法院认为,考虑到金额的大小,结合双方曾一起共同生活以及双方的通话录音内容,本院认为2020年9月以前的转账属于一般性赠与,不应予以返还。但2020年4月,除3000元,另行转账了5000元,超过了一般性赠与的合理范围,理应返还。
在(2019)京02民终8381号案件中,王某于2018年3月27日存入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人民币50000元,同日孙某(系王某之姨父)向上述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元,后该银行卡交由李某支配使用。法院基于双方陈述、王某的工作性质及钱款支配使用的方式,认定为男方在恋爱期间对于女方的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现王某主张返还,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① 注意收集和利用能够证实双方婚恋关系的证据,如订婚的录音录像资料,亲朋好友的祝福卡片、信息等。善于利用证人证言。婚恋财产纠纷中,往往有大量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参与其中。因此,充分利用证人证言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个有力武器。
② 大额借款一定要写借条,小额借款转账一定要备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③ 注意保存证据,若无借条,要保存双方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话、谈话录音等,比如一方在聊天中承认款项是借款的,或者承诺过会还款等。④ 如不存在借贷关系,情侣之间最好不要随便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表达忠诚、爱意或补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作者简介
道可特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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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旻昕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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