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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四十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 道可特法视界第1676篇原创文章 」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摘 要:
① 成文性: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并且实体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必须是成文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② 明确性:即对犯罪及相应法律后果必须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能含混不清。如刑法分则中对各种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必须明确,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③ 合理性:即对于入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防止随意入罪,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3. 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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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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