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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先辩护”系列四十五:犯罪主体
「 道可特法视界第1686篇原创文章 」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摘 要:
① 已满16周岁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负责。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生理与心理已经基本成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应当具有辨认自身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自我控制不进行违法犯罪的能力。
②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刑法明文列举的8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负责,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贩卖毒品罪。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心智已经相对成熟,具有一定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对于性质十分严重且主观恶性明显的犯罪应当足以认识并进行自我约束,因此刑法规定应当对上述8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③ 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① 单位犯罪必须具备合格的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犯罪的,不构成单位犯罪,将以个人犯罪论处。
② 单位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决定。如果单位中的个人以单位的名义,个人决定实施犯罪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③ 单位犯罪一般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如果以个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一般认定为个人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④ 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个人为实施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谋取个人利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处理。DOCVIT
作者简介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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