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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关于智能网联汽车行车数据的几个热点问题

邓勇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5

「 道可特法视界第1755篇原创文章 」

2022年11月5日,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特斯拉在行驶中突然失控,造成2死3伤的严重后果。11月16日,涉事特斯拉车主的家属告诉新闻记者,他们至今没有拿到事故车辆的行车数据,如果不能在交警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之前拿到数据,他们不会承认第三方检测结构的鉴定结果[1]

上述交通事故引发多家媒体报道,成为近期舆论热点。在这一热点事件中,行车数据毫无例外地再度成为车企、车主亲属、舆论媒体和广大网友的聚焦话题。那么该事件中各方关注的“行车数据”究竟是什么?“行车数据”存储在哪儿?车企能不能篡改“行车数据”?“行车数据”究竟属于谁?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角度出发,尝试对上述交通事故中各方关注的“行车数据”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一、行车数据究竟是指什么?
先说结论:如果涉及交通事故,那么行车数据基本是指涉事车辆所配备的事件数据记录器(Event Data Recorder,即EDR)所记录的EDR数据。
我国在2020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EDR的国家标准GB 3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对EDR给出的定义是“由一个或多个车载电子模块构成,具有监测、采集并记录碰撞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车辆和乘员保护系统的数据功能的装置或系统”。
鉴于该国标在2022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故我国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在2021年4月9日发布《关于实施GB7258-2017第2号修改单相关事项的通知》[2],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国内新生产的乘用车应当配备上述国标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配备符合另一国标GB/T 38892-2020《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DriveData Recorde,即DVR),才被视为满足生产要求。也就是说,在2022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所有乘用车均须配备EDR或DVR才算合格。而车辆EDR的功能类似于飞机上常备的“黑匣子”,其对交通事故发生前、中、后不同时段记录的车辆数据有助于权威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判定。
鉴于上述国标和行政监管要求是在今年1月1日才生效,那在上述潮州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EDR数据呢?通过特斯拉官网在线查看到潮州交通事故所涉车型Mode Y的车主手册,可发现如下记载:

“Model Y 装配事件数据记录器 (EDR)。装配 EDR 的主要目的是,在出现碰撞或接近碰撞的情况时(例如气囊展开或撞到路面障碍物)记录数据,此数据可帮助更好地了解车辆系统的表现。EDR 用于在短时间内(通常 30 秒或更短)记录车辆动态系统和安全系统的相关数据。Model Y 中的 EDR 用于记录如下所述的一些数据:

  • 车辆的各个系统如何工作;

  • 驾驶位和副驾位安全带是否已扣好/系好;

  • 驾驶员踩下加速踏板和/或制动踏板的距离(如果实际发生);
  • 车辆的行驶速度。
这些数据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发生碰撞和伤害时的具体情况。”[3]
根据上述记载,EDR在车辆正常驾驶时并不会记录,只有在出现碰撞或接近碰撞的情况时才会记录车辆动态系统和安全系统的相关数据,而且只会在30 秒以内的时间里加以记录。
结合上述信息可看出,在前述交通事故中,车主家属向车企索要的“行车数据”应该是指涉事车辆的事件数据记录器所记录的EDR数据,而EDR数据正是能够客观反映涉事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段的基本状态。
二、行车数据到底存在哪儿?
还是先说结论:行车数据的存储方位至少有三处:车载系统、车企(或车机系统供应商)的远程后台系统、官方监测与管理中心。
上述结论很可能与不少车主或网友关于行车数据当然是由车企掌握的直觉反应相悖。这一矛盾在涉及新能源车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几乎所有涉事车主都会一致要求车企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行车数据。那这种直觉是否准确呢?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层面来剖析。
从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由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在2021年8月16日联合发布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汽车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一)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而上文提及的国家标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对EDR的基本定义就是“车载电子模块”,该国标同时也规定“EDR数据应记录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而且记录EDR数据的ECU的位置可位于“发动机舱”“车辆内部”或“行李箱”也就是车辆当中。
从现实案例来看,还是以特斯拉为例,在其官网登载的Mode Y车主手册里的“车辆远程信息系统”部分,可找到如下记录:
“Model Y 配有电子模块,用于监视和记录各车载系统数据(包括电机、Autopilot 自动辅助驾驶组件、电池、制动和电气系统)。这些电子模块记录各种驾驶情况及行车情况,包括制动、加速、旅程信息以及其他行车信息。同时,还记录车辆功能信息,例如充电事件及状态、各系统的启用/禁用、诊断故障代码、车辆识别号码 (VIN)、车速、行车方向和地点。
这些数据由车辆存储;车辆维修过程中,可由 Tesla 维修技师进行访问、使用和存储;或通过车载远程信息系统定期无线传送至 Tesla。Tesla 可以使用该数据执行以下各种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Tesla 远程信息服务;进行故障检修,以及汽车质量、功能及性能评估;帮助 Tesla 及其合作伙伴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完成车辆及车辆系统的改良和设计;为 Tesla 辩护;以及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用途。车辆检修过程中,Tesla 只需审核车辆数据记录,就可能远程解决问题。
Tesla 车载远程信息系统定期无线传输行车信息至 Tesla。这些数据的用途如前所述,有助于确保对车辆进行适当保养。Model Y 的附加功能可能需要使用车载远程信息系统以及所提供的信息,包括一些功能,如充电提示、软件更新以及车辆各系统的远程访问及控制。”
结合上述国标规定和手册内容不难发现,车辆的原始数据初始存储于车辆本身的车载系统,如果是具备联网功能的智能车辆,还会通过车载远程信息系统无线传输给车企,也就是说,车企所持有的“后台数据”本质上就是车载原始数据的远程备份。所以当车主质疑车企所提供的“后台数据”有可能存在瑕疵时,还有涉事车辆本身存储的原始数据这一途径完全可以考虑。
当然,即使是车辆本身存储的原始数据也非万无一失,完全可能存在内置存储空间有限、车载数据被覆盖或被远程删除、甚至是车辆因事故而彻底毁损的风险。如果真是这样那是否只有车企独家掌握了行车数据呢?答案并非如此,因为还有官方监测平台会掌握有行车数据。
根据《新能源汽车:背后的国家管理平台你知道多少?》[4]一文关于“据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电动车辆国家实验室主任王震坡介绍: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的主要职能有三个:……当出现安全事故之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还将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车辆运行的基本数据进行分析,来提高全行业的风险预警水平以及设计水平……”的介绍来看,我国目前还在享受新能源补贴的在售车辆(不限于特斯拉)的行车数据是会上传到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中心的,而“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家标准GB/T 32960《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立的国家级别的新能源汽车数据管理平台,该平台存储的行车数据应该更具有权威性。
三、车企能不能篡改“行车数据”?
仍然先说结论:完全有可能,但确实没必要。
还是先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入手,上文提及的国家标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第4.4.1条已经明文规定“事件发生后,EDR记录的数据应能被提取、且应防止数据被篡改或删除”。可能会有读者反驳,国家标准又不是法律规定,车企也完全有可能不遵守国家标准的规定而去篡改或删除数据!而这个问题其实法律早就规定了,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商、销售商是会面临消费者索赔、行政部门处罚等诸多不利后果;如果是上市公司还会面临股价暴跌被投资人抛弃乃至更严格的行政监管局面。
而从实务层面来讲,车企篡改行车数据是很容易被发现的,根据上文分析可知,行车数据不止车企掌握,车载系统和官方监测与管理中心也都分别持有,篡改后的数据肯定无法与车载系统数据以及官方监测平台的数据进行吻合,所以车企是有能力篡改行车数据的,但如果权衡利弊则确实没那个必要。
四、行车数据到底属于谁?
依然先说结论:尚无定论。但车主可依法向车企索要个人信息类数据。
在行车数据的归属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见有明文规定。目前在民法领域最为顶层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而我国现行《数据安全法》并未对数据归属做出明确规定。
但从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来看,行车数据中的车辆识别号、行车轨迹等数据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是可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故这一部分数据是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范畴,而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的规定可知,车主据此要求车企提供属于个人信息部分的行车数据是有法律依据的。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高速发展,行车数据与个人信息都已成为车主、车企及行政监管部门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现行法律规范在新兴事物面前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期望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早日完善,有助于树立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脚注:

[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

d=1749633929062861715&wfr=spider&for=pc

[2] http://www.miit-

eidc.org.cn/art/2021/4/9/art_54_5446.html

[3]https://www.tesla.cn/ownersmanual/modely/zh_cn_us/GUID-2E8E5E0B-DAA8-40B8-9804-45F5960538DF.html

[4] https://www.sohu.com/a/335972022_615309

本文来源丨知产前沿

DOCVIT

作者简介

邓勇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合规、信息安全、电子商务

手机:13693506296

邮箱:dengyo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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