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② 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以说,《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发布实施极大排除了“非公证继承”登记的申请办理障碍,使得此种登记路径得以切实落地,真正具有了可操作性。那么,对于“非公证继承”登记这样一种新型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登记申请人应如何申请办理,又应着重注意哪些办理要点?二、可申请“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前提条件“非公证继承”登记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继承登记情况,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层面来看,暗含着一个必须要满足的适用前提,即所有继承人(目前放宽到至少是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达成一致,不能存在对于继承分配的争议。如按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不动产的,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性及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对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予以认可;若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则需要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不动产达成分配协议。如果存在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或者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有异议的,则此时无法适用“非公证继承”登记,需要对于不动产继承导入公证或者司法程序,对于被继承不动产的继承分配形成统一定论,再行办理继承登记。三、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注意要点1. 在申请办理前应先理清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目前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至少需要提交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因此在准备申请登记材料前,首先应确定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尤其应关注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发生代位继承、转继承或其他法定可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2. 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