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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浅议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造价鉴定实务问题
「 道可特法视界第1781篇原创文章 」
固定总价又称“总价包干”,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价格,在约定的范围内总价不作调整。固定总价中的“固定”,是指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风险外,一律不进行调整;固定总价中的“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总价款。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对固定价合同工程的造价鉴定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该规定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尊重合同的体现,但笔者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固定总价合同一律不允许造价鉴定,本文主要围绕已有案例梳理固定总价合同应当允许造价鉴定的四种情形简要论述。① 评估工程各项条件,判断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理;
② 准确界定工程承包范围,图纸应当尽可能详细、完整,工程量清单也应尽量完整、准确,减少漏项,不能仅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否则一旦产生争议,有可能会突破合同约定,最终按实结算;③ 在签订合同条款时应充分了解当前市场情况,根据行业平均利润水平设计合理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分担机制,合理划分合同双方责任,如可以约定一定上涨幅度内不调整合同价款,超出一定幅度则调整等;④ 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均应做好证据固定及管理工作,如妥善保存工程量、工期变化的签证文件等,这些书面文件在造价司法鉴定当中均可作为主张工程造价变更的证据材料。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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