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七十五: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重点罪名刑责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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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摘 要:
以上三种犯罪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刑法》第338条、第342条、第343条第一款分别对三种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则做出了基本规定。
二、罪状
1. 污染环境罪
1)违反国家规定
成立本罪必须存在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倾倒、处置到外部环境,导致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2016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有毒物质”包括以下四类:
①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②《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③ 含重金属的污染物;④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实施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必须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根据新修订的《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一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①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②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③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④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⑤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⑥ 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⑦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⑧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⑨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⑩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⑪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⑫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⑬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⑭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⑮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⑯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⑰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⑱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和“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
①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② 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③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④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① 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② 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③ 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④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⑤ 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非法采矿行为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① 擅自采矿;
②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③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① 无许可证的;
②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③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④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⑤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成立本罪需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①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②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③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④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⑤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 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有三档,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②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③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④ 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同时,《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以上四种“后果特别严重”的法定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①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②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③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④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⑤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⑥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⑦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⑧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⑨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⑩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⑪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⑫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⑬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① 非法采矿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倍以上;
②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③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DOCVIT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道可特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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