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基于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往往伴随着民事违约、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等诸多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当前,刑事风险已然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企业家安全成长的“拦路虎”。风险防控意识严重不足与风险内控机制缺失是企业家刑事风险容易高发的内生性原因。
道可特“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系列,旨在通过对相关典型判例的分析,对企业与企业家风险防控的相关方面建言献策。【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② 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名称:河南高某某行贿案
案号:《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河南南阳、平顶山地区“大输液”销售业务。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南阳市济某医药有限公司向南阳市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其任职公司生产的“大输液”产品。为长期在该医院销售“大输液”产品并增加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根据时任该医院院长化某(已判决)的要求,以交付“大输液”利润的方式向化某行贿,先后43次给予化某共计615.9万元;为得到时任该医院药品科科长张某某(已判决)的帮助,先后13次给予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对高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8月22日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移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8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6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1. 完善内部治理。转变民营企业中高管监督失控现象,需要改进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直到全体员工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在企业管理系统中,通过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有效制衡,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明确财产支配权限,切断贿赂来源。民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资金在分配利润前都应属于企业所有,如何支配企业财产,要以合法经营所需为标准,多股东的公司更应遵循企业治理规范模式,对于名义经营者与实际出资人不同、隐名出资者与实际注册者不同、资金借贷与按股出资不同等情况,尤其要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企业经营具有利己和利他的共同性,不能把经济效益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以避免当犯罪获得的收益大于犯罪可能受到的制裁时,部分人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相应主体以获得资源配置上的优势。2. 规范市场运作。改善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让民营企业家不必行贿。在资源分配层面,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平竞争。明晰政府职权范围、公开办事流程、厘清权力清单,对于权力行使的依据、原则、程序以及结果,加大公开力度,用社会和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预防和发现“暗箱操作”。在企业规范方面,严抓财务管理,强化支付监督。加大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约束,引导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开支付行为,保障财务、账簿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减少财务管理漏洞。美国法律对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提出硬性要求,保证企业所有的支付行为被公开等,可资参考。在项目进行阶段,加强过程公开,鼓励全程监督。在产业链条较长的领域,往往是不规范操作高发。实践中的很多业务流程都比较复杂,可投机空间较大,加强监督,有必要推进过程公开。高昌勃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企业内部反腐败侦查、刑事控告、刑事辩护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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