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八十五丨北交所信息披露违规之纪律监管措施
摘要:2022年12月30日起,北交所制定并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简称《实施标准》),公开了北交所各市场主体密切关注的纪律处分量化指标、裁量尺度、适用范围,为北交所进一步履行监管职责以及维护北交所交易市场的“三公秩序”塑造了明确的标准,有利于北交所市场生态的高质量发展。
1.《实施标准》:实施背景因素
自北交所开市以来,北交所各交易主体的违规事由集中表现在“信息披露违规”“减持预披露违规”“重大会计差错”等方面,其中信息披露违规频次极为常见,可见“信息披露违规”是一项急需各交易主体关注的违纪事由。
在北交所市场多项违规行为频发的背景下,《实施标准》应运而生。结合北交所上市公司规模、特点,《实施标准》旨在阐明违规行为责任认定、纪律处分的裁量标准,梳理常见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四大类常见违规行为,合理探索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同的责任,紧盯“关键少数”,以期能使《实施标准》在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方面达到预期目的。
2.《实施标准》:7项纪律处分措施
根据《实施标准》第三条之规定,北交所针对各市场主体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主要有7项: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暂不接受证券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受理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另,根据《实施标准》的规定,北交所作为上市交易监管机构一般会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监管对象的职务、职责、权限及履职情况等具体情节予以确认具体的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各市场主体受到北交所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及时根据北交所监管要求自查整改,同时报送或者披露“自查整改报告”,如未按要求整改的,北交所可采取进一步措施。
以上可知,北交所针对上市各主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一般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类型有主要为自律监管措施,如“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上述自律监管类措施目的是为了各市场主体正视问题,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相关自律监管措施同时会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如未及时改正,北交所将视情况从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进一步纪律处分措施。
二、信披违规之3类情形
1. 定期报告违规问题
① 奥迪威主要产品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充分;
② 披露与前次申报存在较大差异;③ 董事、高管人员离职事项等问题予以补充披露,后北交所对奥迪威信披违规给予“口头警示”。2. 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处分情形
违规行为 | |
通报批评 | 年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度达到 100%,或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情况,未披露或者逾期披露业绩预告 |
预告业绩与定期报告业绩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出现盈亏性质、增减方向变化,未按规定披露修正公告的 | |
公开谴责 | 相关财务数据对上市公司证券被实施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的 |
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业绩差异绝对金额巨大的 |
3. 关联交易违规的处分情形
根据《实施标准》的规定,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的,北交所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具体规定如下:
纪律处分措施 | 违规行为 |
通报批评 |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2000万且占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 |
违规行为导致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发生盈亏性质变化 | |
违规行为相关的交易指标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 |
公开谴责 |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 |
四、结语
北交所各类交易事项一直以来都是监管和市场关注的重中之重,也是信息披露的关键内容,《实施标准》的出台更是从关键少数层面针对性地列举了不同违规行为面临的纪律处分措施,利于投资者通过合规信息披露信息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利于北交所交易市场长期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应当引起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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