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③ 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规定则从使用绝对化用语所造成的客观后果的角度出发,明确即便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或服务本身,但若未造成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则仍不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① 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② 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③ 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④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⑤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⑥ 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因此,企业在对拟发布广告进行合规审查时,可依据上述规定,首先注意绝对化用语是否指向商品或服务本身,若不指向则不违反有关绝对化用语的规定,若指向则判断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然后再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需进行相应修正。当然,即便不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企业也需要能够证明其所使用绝对化用语的真实性,否则即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四、事后应对:如何证明符合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为依据,对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构成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为:
① 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即“首违不罚”;
② 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③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危害后果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