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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观察·第101篇丨从太重向明、广东鸿智等公司发行人问询案看实控人
摘要:实际控制人是否适格是拟IPO企业能否上市的前提,因此实控人的认定一直是重要审核要求,如何清晰界定实际控制人,是监管部门对企业上市审核的重点关注问题。因此,本文将介绍在IPO中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交所对从力王股份等三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问询案例介绍,分析北交所在IPO审核中就实际控制人的问询关注要点和监管要求。
太重向明,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带式输送机制造商,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带式输送机、管状带式输送机、水平转弯带式输送机、智能立体仓储设备及配件等,产品广泛应用于矿山、冶金、电厂、化工等领域。
① 说明自挂牌以来实际控制人是山西省国资委还是其下属企业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或是太重集团(晋能装备),并解释说明申报前更正过往实际控制人认定 的原因及合理性、合规性,如认定太重集团(晋能装备)为实际控制人,2020 年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动,是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说明认定控股的法人主体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
② 说明最终控制方的法律定义及依据,最终控制方与实际控制人的实质差异 及实际意义,补充披露认定太重集团为实际控制人但未认定山西省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监管要求、核查范围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及相关批复程序是否与山西省国有申请上 市公司/上市公司保持一致,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 确性、控制权的稳定性。③ 说明2020年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近年来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的 纪检监察相关舆情,说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相关人员在 发行人处的委派、任职情况,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面临处罚风险,评估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 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广东鸿智:共同投资的背景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请发行人:
① 补充披露李维海、王红旗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协议期限、解除条件、意见分歧的解决方式等相关约定,说明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因李维海、王红旗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导致出现公司僵局的风险。
② 结合公司章程、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李彰昊、王嘉乔与实际控制人的 亲属关系、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持股比例情况,说明未将二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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