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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发布 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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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范围:

(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二)分娩上月及当月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产假期间正常缴费的。



 所需材料:

(一)市直单位申领生育津贴

市直用人单位已向其参保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的,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根据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1.职工在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未中断参保缴费的,由更换前后的用人单位分别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分别核发生育津贴给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及产假期间更换后的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在申领津贴前注销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个人申领已注销单位的津贴。


2.分娩时所在单位在产假期间或期后已注销有承继单位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其承继单位申领整个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3.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4.参保职工当次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


(二)个人申领生育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直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1.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而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职工本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先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如符合待遇发放条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出《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单位告知书》,核实参保人产假工资支付情况。若核实情况与个人承诺书中所述一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在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津贴款项到个人提供的账户中。



 办理时限

本业务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的。


注:是否需预约具体详见各行政服务中心要求。



 注意事项



生育津贴计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计发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生育津贴假期天数的相关规定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数,参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规定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休产假天数低于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上述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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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学生资助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


 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本市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资助项目

生活费补助。


 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3000元。


申请程序

家长(监护人)于每年9月15日前向所在幼儿园提交《佛山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申请表》和有关困难证明材料。


 评审与发放

由幼儿园按规定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学生名单通过资助管理系统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资助名单最终确定后,由幼儿园或上级主管部门将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至家长(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及申请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动态调整。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一)免费教育政策

继续实施对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市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二)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范围和对象

就读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在籍在校学生。


 资助项目

生活费补助。


 资助标准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申请程序

家长(监护人)于每年9月15日前向所在学校提交《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申请表》和有关困难证明材料。


 评审与发放

由学校按规定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学生名单通过资助管理系统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资助名单最终确定后,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将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至家长(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申请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动态调整。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助


 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籍在校的残疾、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原国家级建档立卡脱贫家庭的普通高中学生。


 资助标准

对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免收学杂费(不含住宿费);民办普通高中学杂费高于财政补助部分,可继续收取。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4400元减免,其他困难类别的学生按2500元标准减免。


登记程序

符合条件的学生需在开学注册时向学校提交《佛山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申请表》、有效期内的《残疾证》、《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国家级建档立卡家庭扶贫手册》等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户口簿(证明材料需正本及复印件;原件用于学校即场核验,复印件用于学校存档),经学校审核后,公办学校先直接免收其学费,民办学校按标准减免。


(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籍在校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2000元。


申请程序

学生(监护人)于9月15日前向学校提交《佛山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申请表》和有关困难证明材料。


 评审与发放

由学校按规定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学生名单通过资助管理系统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资助名单最终确定后,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将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至学生资助卡(未办理高中资助卡的,由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申请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动态调整。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资助


(一)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资助范围和对象

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1-3年级在校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免学费标准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已核准的专业收费标准免除全部学费;对就读市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佛财行〔2013〕75号内规定的标准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与学校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学生承担;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学杂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申领流程

学生在报到注册时需按照学校要求递交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如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学费的,还需要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由学校验明原件,上交复印件。


(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和对象

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2000元。


申请及评审程序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领取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填报《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如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学费的,还需要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经学校初审、公示无异议和教育局审核通过的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学生按要求提供资料办理中职资助卡。


3.学校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期1000元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申请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动态调整。


(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6000元。


评定流程

以每年发布信息为准。




残疾少年儿童免费资助


(一)在市内就读的残疾学生资助办法


1、学前教育


 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领有有效期内的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我市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幼儿部、幼儿班以及送教上门分教点)就读的,并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学籍登记的学前三年残疾儿童。


 资助项目

保教费。


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8900元,三年合计共26700元


申请程序

每学期开学1周内,由残疾儿童的家长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明等材料,填写《佛山市残疾儿童学前阶段免费教育对象审批表》,交所在幼儿园审核。幼儿园审批后按管理权限统一上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发放程序

(1)免费资金每学期划拨1次,财政(或教育)部门于每年的3月下旬10月下旬分别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的免费资金直接划拨到幼儿园。每学期的拨款标准为4450元/生


(2)幼儿园收费时,按每生890元/月(按学期收费的幼儿园按每生4450元/学期)的标准抵减保教费。


其他说明

(1)免费资金全额用于幼儿园抵减残疾儿童的保教费。抵减之后不足部分由家长负担。抵减之后如有结余,可用作抵减服务性收费;抵减保教费和服务性收费之后仍有结余的,留幼儿园作为公用经费使用。


(2)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后,残疾儿童不再重复享受幼儿保教费补贴;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幼儿在享受免费教育的同时,仍可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助。


2、义务教育


残疾学生免费政策按现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执行。


3、高中教育


 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领有有效期内的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我市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接受三年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


 资助项目

学杂费(含课本、作业本费)。


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每人每年4400元,3年合计共13200元。中职学校每人每年4000元,3年合计共12000元


申请程序

每学期开学1周内,由残疾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明等材料,填写《佛山市残疾儿童少年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对象审批表》,交所在学校审核。学校审批后按管理权限统一上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发放程序

凡经审批符合免费条件的残疾学生,就读于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入学时免缴纳学杂费;就读于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免费资金抵减学校学杂费后,不足部分由家长负担,如有剩余,留由学校作为公用经费使用。


其他说明

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在享受免费教育的同时,仍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


(二)在市外就读的残疾学生资助办法


 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在市外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


 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

执行相应学段在市内就读残疾学生的资助项目及标准。


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办法

每年3月和9月凭有效期内的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佛山市户籍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市外学校免费资金审批表》到户籍所在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免费申请并经核准后,由区财政部门于3月下旬10月下旬将免费资金直接划拨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再发放给申请人。



高等教育阶段资助


(一)资助项目


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资助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广东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一年级新生,每人最高不超6000元。


2.高校本专本科奖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3.高校研究生奖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平均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


4.其他高等教育资助

①残疾人大学生资助,资助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佛山市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分别一次性每人资助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


②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额度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③“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广东省高校学生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并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财政代偿。


④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制度,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二)申请流程


1.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生于每年7月20日-9月中旬提交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申请办理贷款后持《受理回执》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资助中心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学生可于每年3月30日-5月30日前在就读高中进行预申请,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不需再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2.佛山市户籍考入省外高校的困难新生资助

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提交资料进行申请,由区教育局进行审核认定后发放补助资金,并做好签收手续,最终资助名单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3.考入省内高校的广东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其他高等教育奖资助政策

申请程序可向入读高校了解具体办理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负担在学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全日制学生。


参考如下,具体还需学校结合其他困难因素综合评定:


①原国家级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原原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有相关证明证件);


②特困供养人员(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③特困职工子女(有特困职工证);


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证));


⑤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有低收入家庭证或低保边缘家庭证或低保临界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⑥优抚对象、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因公牺牲警察子女证明);


⑦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儿童福利证或孤儿证明或福利院证明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


⑧学生本人残疾(残疾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


⑨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有相关病历或病情诊断书);


⑩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学生(相关证件或手写相关情况描述,需含申请人签名和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联系电话);


⑪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相关证件或证明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查科学评定)。以上提及相关证件及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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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12345、佛山新闻网

编辑:赵孟盈

审核:何锦婷、吕燕珊、叶鸿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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