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废 公 告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作废公告
一、以下号牌的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三、请以下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补办相关手续。每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有关详情可前往车管所查询。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86263166。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公告887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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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超过强制报废有效期未办理报废的作废公告375辆,其中大型汽车16辆,小型汽车87辆,外籍汽车1辆,挂车5辆,教练汽车3辆,普通摩托车263辆;第二项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办理检验的作废公告512辆,其中大型汽车46辆,小型汽车432辆,挂车4辆,普通摩托车30辆。
(可戳图片查看大图)
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公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①第六十五条规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②第七十九条规定,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③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④第九十二条规定,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三、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咨询电话:0757-12123,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86263166。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该期公告机动车驾驶证
被停止使用185个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89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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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机动车驾驶人超龄未办理降级换证263个;机动车驾驶人被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13个;注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85个;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423个;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一年以上未提交被注销104个,具有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个。
(可戳图片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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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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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发布微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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