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上午8时许,陆女士因违停被温州苍南交警大队灵溪中队执勤的交警贴了罚单。
随后,陆女士通过手机APP在朋友圈辱骂交警、宣泄不满:“交警同志以后贴罚单擦亮你的狗眼睛,旁边的车位都被故意占用,你为什么不管管,还有没有一点功德心”,同时还贴上了自己罚单的图片。
交警部门获悉此事后,立即向灵溪中心派出所报案,中心派出所调查后,依法对陆某进行了传唤取证。
陆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苍南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陆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这可真是祸从口出。骂人一时痛快,后果却有点严重,以后可要当心啦!同意的点赞~
来源|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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