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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红征|《中国固定收益业务法律实务——债券和资产证券化》

余红征、贺学会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22-09-23

 


《中国固定收益业务法律实务——债券和资产证券化》

自    序


余红征




  作为金融律师之前,我是一名期货、信托、证券业的老兵,在摸索中逐渐意识到自己缺乏数字敏感性和商业整合能力,加上数次报考产业经济学博士未果,于是决然离开金融业,从事纯粹法律技术的金融律师工作。
  正是这种特殊的工作经历和律师身份,使我能够较为直接、深入地参与各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我2002年就开始在工作单位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的安排下,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法规研究和业务推进,项目团队撰写了三万二千余字的研究报告《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系统地研究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及国际经验,探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方案,着重研究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和企业应收账款的证券化方案设计,分析资产证券化给信托业带来的机遇,并重点从定价和分销两个维度分析美国运通赊账卡应收账款的证券化案例。
  固定收益业务的种类庞杂,多头监管,市场分割,政策多变,业界关于固定收益的工具和观点很丰富、很深刻,但是在新媒体、自媒体及“快餐文化”的大背景下似乎显出碎片化,大家都很忙,没有人会有精力和耐心来做这些梳理、整理的工作。我没有什么业余爱好,不喜欢玩也不会玩,就是喜欢工作、思考、读书、写作,操些不该由律师操的心,于是就想到了写一本书来总结一下固定收益业务。原本以为是件轻松愉悦的事情,没想到真正写起来是如此之难,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第一,监管法规体系庞大、法律渊源层级低(大部分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而且有些根本不对社会公开)、朝令夕改,所以首先要保证法规不遗漏、不重复;第二,即兴偶得的观点常自以为高明,可仔细推敲并写在纸上却是另一回事,因为我要确保其在理论、法律和实践上站得住脚,结论经得起推敲;第三,既然是实务,就要确保能够让读者读后可以系统而清晰地了解各类固定收益业务的核心特征和本质区别,这需要将现行有效的监管法规拆散之后再组装进不同机构的不同固定收益业务,这也是个极精细、极耗时的事;第四,原以为自己有比较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和综合深入的知识积累,可以轻松通过案例来分类演示固定收益业务的完整流程,但动笔时不得不考虑要避免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有违律师职业道德之嫌,所以要到资管机构的网站、监管部门的网站等公开渠道去查找它们公开的信息或做技术处理。
  这本书的写作历时17个月,代价很大:写到兴头上或百思不得其解时,思想均无法从中抽出,不得不放弃很多商业机会。
  任何的金融产品,本质都是若干份法律文书组成的一套环环相扣的交易文件,它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法律结构(体现为交易结构),二是商业要素(体现为成本、收益、增信),二者最终必须融合,在合法框架下实现各方的商业诉求。因此,律师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介入很早、很深,要参与产品交易结构的设计、论证,要排除具有商业合理性但违背强制性规定的交易结构,要在现行法制框架下将各方的商业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嵌入各种交易文件,可以说,律师是资管产品的制造者之一。资管产品的销售、托管、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盘等所有阶段,无一不需要律师参与。
  正如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所说:“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客户需要的是综合的金融服务,所以既要打破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分割,更要打破同一金融机构内部的部门分割,最终金融机构要靠服务客户的真正实力,只要有了这个真功夫,其他的机构和部门都将是你的通道。
  未来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抓住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盘活存量、万众创新的历史性机遇,促进固定收益业务的结构优化和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016年1月5日
于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中国固定收益业务法律实务——债券和资产证券化》


贺学会



  固定收益业务在成熟国家的金融市场上一直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这一方面可能是因其不同于股权市场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而在资产配置中享有独特的地位,另一方面可能也正是因为固定收益业务中所体现的契约关系的相对完备性。研究前一方面的因素是金融学者的使命,而后者则往往需要依赖律师和相关利益方的共同介入。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余红征律师所撰写的《中国固定收益业务法律实务——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一书,为学界和业界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在当前我国分业监管、综合服务的金融格局下,固定收益业务无疑面临对各类固收产品、各监管机构在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上的差异和协调问题。在此背景下,该书应运而生,可庆可贺。

  作者深入细致地总结了其二十余年在金融行业摸爬滚打的经验,分门别类地介绍了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固收业务,将纷繁复杂、浩如烟海的固收业务法规吸收、拆散后进行归类、重构,放入不同机构的不同固收产品,通过案例予以说明,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经验进行点评,有深度,也有新意。这是本书的一个亮点。

  我和红征律师相交已逾十年。我素知红征律师做人做事独具匠心,本书当然也不例外。据我所知,本书的框架提纲2014年8月已经草拟,后几经讨论、变更、优化方才确定。为紧跟固收业务的最新法规和市场动态,体现出真正急需的业务“实务”,不惜一再修补书稿,将使用的监管法规和典型案例涵盖到2015年12月的最新内容,包括2015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上交所2015年12月10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审核人员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央行2015年12月15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深交所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指引》《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包括2015年11月的ABS产品,书稿修订多达18轮,这可以说是新鲜出炉的最应时读本了。这是该书的另一亮点:将最新监管法规、政策导向、市场动态、典型案例,系统而全面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作者余红征律师曾担任新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托业务经理和金融工程研究员,2001年左右就开始从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收购、资产证券化、REITs以及信托税收和信托登记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并在公司大力支持下积极参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从事律师工作后依然充满研究精神,不断探索新业务。

  余律师盛情相邀,作为故交和知己,本人虽自感力所不逮,但仍欣然作序,以示支持之意。


2016年1月3日于上海松江大学城


  贺学会,现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合格评估专家组成员,长期从事金融市场和行为金融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历任湖南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等职。



《中国固定收益业务法律实务——债券和资产证券化》

目  录







余红征:《中国固定收益业务法律实务——债券和资产证券化》,“法律实务精解与应用系列”,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2月版,ISBN 9787561548158 / D0748-1-1,16开,440千字,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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