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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在朋友圈辱骂好友承担什么责任?看看法院怎么判!

2018-02-07 淮安市司法行政


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侮辱他人的言语

这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吗

答案是肯定的


四川法院发布了2017年全省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件。原本是朋友的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其中一人遂将辱骂另一人的言语和其照片发布到自己的朋友圈中,最终法院判定其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


案情回顾:把辱骂言语发到朋友圈被起诉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原本是朋友关系,2017年3月6日晚,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遂通过微信对赵某进行质问。质问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合让矛盾进一步加深,赵某便在微信中对张某使用了大量侮辱、辱骂的言语。


2017年3月7日,赵某更是将微信中侮辱、辱骂张某的言语并附上张某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被告朋友圈内的大量关注,其中与张某相识的朋友便联系张某询问缘由,张某夫妻之间也因此产生嫌隙。


2017年3月8日,张某约赵某私下协商解决纠纷未果,后经当地派出所出警解决亦未果,该事件给张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侵害朋友名誉权被判赔偿5000元


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对张某的行为有意见可通过正当方式予以劝诫。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张某照片的方式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对张某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


法院依法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停止对张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张某照片;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3天;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使用朋友圈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截至2017年6月,微信和WeChat合并活跃账户数已达9.63亿。法官提醒,随着微信的普及,朋友圈已成为人们网上社交的重要场所,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微信用户有权在其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法官介绍,赵某在朋友圈内对原告张某发表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照片,使得张某社会评价降低,给张某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本案判决赵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明确了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空间并非是“法外之地”,应当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另一方面引导广大微信用户文明、有度的发表言论,依法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


普法小贴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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