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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股权代持协议里蕴藏着怎样的法律风险?

2018-02-10 淮安市司法行政


不少投资者因个别原因往往选择用一纸股权代持协议来确定并维系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但是这一份薄薄的协议并不如我们想象中的那般牢靠,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和争议的这份协议,究竟蕴藏着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代持协议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所以,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认可了一般情况下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但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将被视作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实际上,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国的公司法虽然认证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但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规定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投资人为股东,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另外,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投资权益,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

  实际出资人若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过程是很繁琐和困难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除此之外,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一旦名义股东作出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行为,如擅自处分(转让、质押)股权,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实际出资人往往很难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名义股东的风险

  虽然名义股东在股份代持关系中掌握着主动地位,但事实上名义股东的风险有时并不比实际出资人小。当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好出资义务时,若公司债权人追债,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在其承诺的出资范围内的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来源: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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