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副主席领衔建言: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消费行为
由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民建上海市委会主委周汉民领衔,上海市政协委员中的民建会员在庚子年大年初一集体建言,希望以“四全措施”根绝野生动物交易、消费行为。
极少数人的野生动物食用和交易行为导致的流行病传播,引发了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危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
”
建言执笔人陆铭委员在提案中指出,现行法律对于交易人及消费者均存在规制空白。对于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已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进行规制,但对于未被列入国家保护动物目录的野生动物,则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就导致,对于消费者、食用者而言,如确实不知道自己所食用的是野生动物,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关于破坏动物资源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虽然有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没有任何资格刑的规定,无法适应上述当前社会发展形势。
有鉴于此,周汉民、陆铭等提案指出,为保障全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类似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再次发生,应以全维度禁止、全链条执法、全覆盖教育、全媒体宣传“四全措施”,彻底根绝野生动物交易、消费行为。
建议上海市人大尽快针对野生动物交易和消费、食用行为,研究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交易、消费、食用、非动物园展示行为,补齐针对捕猎者、售卖者、加工者、消费者、食用者、租赁者、展示者的行政、刑事、民事处罚及责任。为下一步推动全国层面出台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行为立法起到表率作用,并夯实立法实践基础。他们建议,针对尚无法有效替代的用于中药成分的野生动物原材料的获取、加工、使用另行专项订立法律法规。
“可以区别不同犯罪主体,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资格刑。”提案建议借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有关破坏动物资源犯罪的刑罚:剥夺自由、劳动改造、拘役、罚金、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以及西班牙《刑法典》对“犯罪行为人处3年至8年不得狩猎、垂钓的处罚”。“在我国针对特殊犯罪主体可以规定‘剥夺担任一定职务(如公务员)的资格’、针对一般犯罪主体可以规定‘剥夺从事狩猎、驯养繁殖动物为职业的人的从业资格’,针对单位犯罪可以规定为‘取消单位营业资格’‘限制单位营业活动’‘对单位犯罪公布’等。”
提案同时建议,相关部门要联动执法,定期检查,尤其应重点查处贩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食客,需要区别对待,对于促成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掮客惯犯可考虑重点惩处,建立处罚名录,方便遴选出惯犯,对其相关活动领域实施长期跟踪,仅出于好奇或者不知情而食用的普通食客第一次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其第二次开始从重处罚。
此外提案还建议,将野生动物交易和消费(食用)及对其过去亲近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上升为公共安全议题,在全社会尤其是中小学中加大教育力度,强制普及健康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的通识教育。同时,重点针对所有餐饮、展会企业进行全覆盖、网罗式教育、说明。
“除猎奇好吃外,长期以来食用野生动物的动机主要由于野生动物具有药用价值、民间偏方和旧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变。”提案建议,利用全媒体的宣传阵地,广泛开展专业宣讲,增强科普介绍,谨防食客崇尚错误观念。
据悉,这份建言由周汉民领衔,民建上海市委会副主委汪胜洋协调,秘书长沈永铭附议,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陆铭执笔,并作为联名提案节后提交给上海市政协。目前有包括陆铭、陈贵、顾慧华、汪胜洋、陈引驰、范文蓉、黄罗维、赵旭、王幼、陈向峰、杨阿国、刘俊敏、王菲、陈超、孙小丰、汪世龙、陆雄华、吴冈、张琦、唐荣喜、曹艳春、张宁、周轶敏、李军民、吴越、方怀瑾、朱建高、谈兵、沈永銘、芮海燕、许刚、陈沈良、宋钰勤、张黎明等在内的几十位上海市政协委员的附议。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殷骏对该建言做了一些法学方面的把关和修改。该提案将在节后向上海市政协提交。
附:提案全文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建议以“四全措施”彻底根绝野生动物交易、消费行为
2020年新年伊始,一场据信原发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流行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学研究的深入,目前已经可以明确的是,诱发此次肺炎的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和17年前的SARS一样指向了某些种类的野生动物,并通过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形成了向人类传播的完整的供应链。
目前,野生动物的交易和消费(食用)行为有如下特点:
1、少数人的行为给全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此次肺炎疫情的产生和传播,显然是一场公共卫生危机。社会各界对此形成的共识是,如果没有人类对于野生动物长期的交易、食用和由此导致的过度接触,寄存于不少野生动物体内的病毒向人类传播的概率应是极低的。而由相较而言极少数人的野生动物食用和交易行为导致的流行病传播,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潜在风险,进而引发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危机。
2、现行法律对于交易人及消费者均存在规制空白。野生动物进入餐桌的源头是对其进行捕猎。对于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行为,我国已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进行规制。但对于未被列入国家保护动物目录的野生动物,则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于消费者、食用者,目前的做法是:(1)如确实不知道自己所食用的是野生动物,即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如该野生动物是来自养殖的,则购买、食用均不构成犯罪。此外,我国关于破坏动物资源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虽然有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没有任何资格刑的规定,无法适应上述当前社会发展形势。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全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类似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再次发生,建议以“四全措施”彻底根绝野生动物交易、消费行为:
1、立法层面——全维度禁止野生动物食用、交易、非动物园展示等行为。建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尽快针对野生动物交易和消费、食用行为,研究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交易、消费、食用、非动物园展示行为,补齐针对捕猎者、售卖者、加工者、消费者、食用者、租赁者、展示者的法律责任,为下一步推动全国层面出台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行为立法起到表率作用,并夯实立法实践基础。同时,针对尚无法有效替代的用于中药成分的野生动物原材料的获取、加工、使用,另行专项订立法律法规。针对具体立法内容,可以区别不同犯罪主体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资格刑。并立法规定,每到秋冬季节,对于相关的集市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将此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坚持下去。可以借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九编第26章“生态犯罪”规定的有关破坏动物资源犯罪的刑罚有5种:剥夺自由、劳动改造、拘役、罚金、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以及西班牙《刑法典》337条规定可以对“犯罪行为人处3年至8年不得狩猎、垂钓的处罚。”在我国针对特殊犯罪主体可以规定“剥夺担任一定职务(如公务员)的资格”、针对一般犯罪主体可以规定“剥夺从事狩猎、驯养繁殖动物为职业的人的从业资格”,针对单位犯罪可以规定为“取消单位营业资格”、“限制单位营业活动”、“对单位犯罪公布”等。
2、食安管理——全链条查处,长期严打。建议从食品安全管理角度考虑工商、卫生、食品安全联动执法,定期检查,尤其应重点查处贩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食客,需要区别对待,对于促成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掮客惯犯可考虑重点惩处,建立处罚名录,方便遴选出惯犯,对其相关活动领域实施长期跟踪,仅出于好奇或者不知情而食用的普通食客第一次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其第二次开始则应从重处罚。上述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计入行为人个人诚信档案。
3、教育宣传——全覆盖教育、加强学习。建议将野生动物交易和消费(食用)及对野生动物过于亲近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上升为公共安全议题,在全社会尤其是中小学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健康安全和生态保护的通识教育。同时,重点针对所有餐饮、展会企业进行全覆盖的宣传。借助各种媒体渠道,促进社会共识,形成自发拒绝并主动监督上述所有相关行为的健康科学的舆论环境。
4、理念改变——全媒体宣传,改变落后食补观念。除猎奇好吃外,长期以来食用野生动物的动机主要由于野生动物具有药用价值、民间偏方和旧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变。对此,建议利用全媒体的宣传阵地,邀请野生动物食补受害者及有关专家,广泛开展专业宣讲,增强对民间偏方辟谣、野味捕猎违法、捕食害人害己的科普,转变错误的食补习俗。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让我们尽快行动起来,杜绝野生动物交易、消费行为,从我做起!
(文章综合自《新民晚报》等)
聚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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