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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60余万元!四川一企业堆倒矿渣、毁坏林地遭严惩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Author 广元中院


  • 广元市虎星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虎星公司)立即停止向蒲家沟流域堆倒矿渣;

  •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广元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603122.89元,资金用途为异地补植复绿;

  •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50000元。


3月12日,在全国第43个植树节之际,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虎星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是民法典施行以来,广元法院首次适用“绿色原则”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详情

2015年8月,广元市虎星建材有限公司竞得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滩子沟建筑用石灰岩采矿权。随后,该公司向利州区林业和园林局提出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申请,得到了同意批复。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虎星公司向省林业厅提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随后,省林业厅向虎星公司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该石灰岩矿项目使用广元市利州区集体林地。但虎星公司篡改林地面积,并持篡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申请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

在后续采矿生产中,虎星公司超许可范围占用林地开采作业、运输、堆砌砂石。超占林地造成原有森林植被损毁,原址已不具备恢复植被条件。虎星公司将采矿产生的矿渣堆倒至属于嘉陵江流域一级支流的蒲家沟流域,致使河道植被生长、雨季行洪以及流域水质受到影响。

据此,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TIPS



什么是绿色原则?

本案系自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广元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在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引。





什么是异地补植复绿?

恢复性司法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内容,强调在环境资源审判中要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

本案被告虎星公司超许可范围占用林地开采作业、运输、堆砌砂石,造成被占林地山体结构严重破坏、林地被毁,部分林地表层被完全剥离,表层土壤裸露,失去植被防冲固土能力,林地水源涵养能力、空气净化作用丧失,该区域森林保持水土的生态效能降低。

经鉴定,被占林地原址已不具备恢复植被条件,只能实行异地补植修复,其修复费用为603122.89元。

被告虎星公司当庭表示服判并立即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60余万元(扣除被告前期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生态功能损失费20万后,现场支付了40万余元)。

为实现修复资金效用最大化,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前期已经与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经过调研走访,初步确定把案涉修复资金用于利州区三堆镇龙池村古树公园的生态修复,以期通过参与古树公园的修复,达到生态修复、法治宣传、带动当地旅游发展的多重功效。

来源:川观新闻、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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