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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章可循”向“有法可依”转变,《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9月27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受省政府委托,四川省水利厅厅长郭亨孝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五年来,全省各级各地深入推进河湖长制,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在落实河湖长职责、河湖长制统筹运行、跨界河流联防联控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存在一些基层河湖长履职不到位,部分河湖问题整治不规范,个别职能部门推动河湖长制“六大任务”不到位,主动作为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工作,巩固已有成效,充分发挥法治在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动从“有章可循”向“有法可依”转变,制定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分总则、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及附则。《条例(草案)》结合我省近年来推行河湖长制的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对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职责进行了明确:一是各级总河长对其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负总责;二是省级河湖长负责省重要河湖的河湖长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协调解决问题、开展专项行动、联防联控、督促检查考核等工作;三是市、县级河湖长负责河湖长制具体工作,重点做好工作的落实及问题的解决;四是乡、村级河湖长重点负责巡河发现问题,开展保洁等基础工作。


根据河湖长制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草案)》第四章“工作机制”对我省近年来河湖长制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力度,明确了河湖巡查、工作督办、日常保洁等工作机制;为提高河湖管理保护的信息化,明确了信息公开、信息报送、信息化建设等信息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川渝等跨省河湖的协同,明确了跨省协作、地方协调等协作协调机制;同时在应急处置、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另外,《条例(草案)》第五章对河湖长制工作监督考核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河湖长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体现开门治水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要求;二是明确可以对地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提示约谈通报,强化日常工作推动;三是强化考核激励,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来源: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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