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更多优良天!生态环境厅再通报3起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2月,生态环境厅统筹安排全省执法骨干,聚焦重点城市开展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了一批典型涉气环境问题。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开第九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成都市崇州城南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贮存物料未落实防治扬尘措施
12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成都市崇州城南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大量砂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案件已移交属地调查处理。
▲砂石原料露天堆放
案例二
德阳市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生产活动
德阳市重污染应急管控期间,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德阳市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窑尾在线监控记录的污染物排放量与重污染应急响应前持平。经核查,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重污染应急管控期间停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案件已由德阳市罗江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并于12月23日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线监控显示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在重污染应急管控期间停产
案例三
自贡市贡井长兴玻纤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废气自行监测
12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自贡市贡井长兴玻纤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林格曼黑度、氟化物、铅等废气污染物开展定期自行监测。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案件已移交属地调查处理。
▲排污许可证载明废气污染物因子需定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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