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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未依法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要遭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四川生态环境 2024-01-31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已是移动源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起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颗粒物浓度变化的重要因素,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逐渐增大。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逐渐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的监管,近日,乐山市公布三起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典型案例。

01

峨眉山紫色花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3年2月,乐山市峨眉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峨眉山紫色花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三次监测光吸收系数均值为1.33(mˉ¹),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Ⅱ类标准的限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实施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柯某所持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案

2023年3月,乐山市沙湾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柯某在沙湾区牛石镇邓坪村1组玄武岩堆场的装载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柯某的装载机未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柯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限期完成备案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其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柯某以业务繁忙的理由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依据《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川环规〔2022〕4号),生态环境部门对柯某实施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03

乐山市大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3年4月,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市中区杨山路与金紫街交汇处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在建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土方分项工程承包单位乐山市大顺运输有限公司正在使用两台国一排放标准的装用柴油机的装载机进行土方作业。根据《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乐住建通〔2019〕3号)规定,两台装载机均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地点位于乐山市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5月,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实施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乐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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