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泸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地落实,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泸州市开展第三轮第二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10月16日,督察进驻动员汇报会在泸州市召开,督察组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家德就做好督察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督察组副组长、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赵乐晨就相关具体安排作了说明,泸州市委书记杨林兴作了工作情况汇报和进驻动员,泸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余先河主持会议。
建立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体制创新和重大改革举措,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大原创性成果和制度性保障。此次督察将重点关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学习贯彻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有关情况。
督察组成员来自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此次督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受理举报、下沉督察、现场核查、走访问询、调研座谈、案件交办、约见约谈、媒体曝光等形式开展。
督察结束后,将形成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向泸州市反馈。督察发现的有关问题将实行分类处理,对容易解决的,督促立行立改;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案件交办、约见约谈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将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将移送泸州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工作安排,督察组于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8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830-3110487,专门邮政信箱:泸州市A016号邮政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09:00—12:00、14:30—18:00。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督察组职责,督察组主要受理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被督察地方处理。如发现督察组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请拨打督察工作作风监督电话:028-80589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