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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检察 2018-05-27

5月24日上午,济宁市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姜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在鱼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鱼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斌、公诉科科长梅伟、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李润龙,分别作为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鱼台县人民法院院长徐世军担任审判长。


出庭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简介


张斌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梅伟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二级检察官。


 


李润龙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三级检察官。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姜某注册“喜宝斋育儿”网店。2017年2月,姜某将以其母亲黄某新名义办理的鱼台县姜某食品销售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母亲身份证提交并通过开设网店认证。2016年12月份以来,姜某明知其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住所内私自将荆芥、茯苓、连翘等中药研磨成粉混合凡士林做成饼状,附在穴位治疗贴上做成感冒贴、止咳贴、退热贴、支气管炎贴等“喜宝斋”系列药品,通过“喜宝斋育儿”网店向全国十余省、市的不特定人员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万余元。姜某销售的“喜宝斋感冒贴”主要适用于3个月至12周岁以下儿童。2017年6月15日、18日,姜某生产、销售的“喜宝斋感冒贴”、“喜宝斋止咳贴”、“喜宝斋支气管炎贴”被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按假药论处。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未经批准而生产、销售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姜某生产、加工并销售假药之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体用药安全、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处于持续状态。故姜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姜某及鱼台县姜某食品销售部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上午9:20

庭审开始

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告知其诉讼权利。


上午9:30

法庭调查

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黄某新作为鱼台县姜某食品销售部的经营人,未履行食品经营法定义务,擅自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借姜某,供其在网店上非法销售药品使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鱼台县姜某食品销售部对于出借资质行为应与姜某在网店上销售假药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民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姜某生产、加工并销售假药之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体用药安全、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处于持续状态。故姜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姜某及鱼台县姜某食品销售部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相关证据,姜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上午11:00

法庭辩论

诉讼各方根据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


上午11:45

最后陈述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质量关乎人体用药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姜某明知其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但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私自在其住宅内加工、生产假药并通过网店向不特定人员销售,适用人群为3个月至12周岁儿童,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用药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用药权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已经销售的假药还有继续使用的可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被告人自愿认罪,称自己在创业初期,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上午12:00

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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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鱼台县检察院

制作:济宁市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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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已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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