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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
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
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 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2014年7月,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在京发布《中国船舶和港口空气污染防治白皮书》指出,每一艘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车虽然带来了货物,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也加剧了港口和周边地区的污染。
注:图片源自《中国船舶和港口空气污染防治白皮书》,点击查看大图
此次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五年实施方案,将有效推动航运业的替代燃料和先进的船舶废气排放控制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达到有效的减排效果和健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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