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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易流态固体散装货物运输各方职责

2016-06-23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在船舶运输的过程中,由于船舶振动,或者是遇到风浪情况下的摆动,导致货物所含的水分析出,在货物表层形成自由液面,降低船舶稳性。在恶劣气象海况条件下,很有可能发生翻沉。

易流态化货物的易流态特性主要取决于货物的水分含量,从要求货物含水率低于适运水分极限,到要求下雨天停止作业,再到要求船舶结构应满足风雨密的要求,其本质来说都是尽可能降低运输途中货物的水分含量,可以说“含水率”这个核心词贯穿始终。

目前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主要规定有: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02-13) ●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1]638号) ●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3]3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 ●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厅水字[2012]32号)


各方该怎么做才能降低“含水率”?

今年连续发生“宝江88”轮和“长鑫97”轮载运易流态化货物出现侧翻事故和险情,值此夏初梅雨季节,降雨频繁,小编对照相关法规文件,分别梳理了易流态化运输各方主要职责如下。



托运人:1.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记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有效期7天)。

——详见 交水发[2011]638号 第八条


2.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装货作业前,按照《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要求的报告事项及IMSBC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固体散装货物报告时,应当提交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量证明,并要求其送交承运船舶。货物含水量超过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不得装船运输。——详见 海危防[2015]136号 第一条、第二条
承运人:1.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资料。——详见 交水发[2011]638号 第九条


2.出口报告:拟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前按照《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海危防[2015]136号 附件1)要求的报告事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进口报告: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在船舶进港前按照《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要求的报告事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详见 海危防[2015]136号 第一条


3.船舶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前,应对照《散装货物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交水发[2011]638号 附件3)进行安全检查,并与港口经营人共同确认。

装船前,船舶应做好或舱内污水井、管系等的维修保护工作,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防堵塞或受损,确保畅通。——详见 交水发[2011]638号 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4.船舶应对装船作业进行全过程观测。如发现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 装船过程中,船舶可委托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要求。船舶应当合理积载,满足安全航行要求,避免出现超载。

——详见 交水发[2011]638号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5.对静止角小于35°干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积载,并要求港口经营人按照积载要求装舱,装船完毕时及时平舱,平舱效果应经船舶认可。

——详见 交水发[2011]638号 第二十条


6.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当根据所装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情况记录航海日志。——详见 交水发[2011]638号 第二十二条



理货单位:1.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及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详见 交水发[2011]638号 第八条


2.为保证送检货样状况与装船货物实际状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的含水率汇总报告。

——详见 交水发[2011]638号 第八条


3.装船过程中,船舶可委托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要求。理货机构应当派专人监测装船过程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船舶和港口经营人。

——详见 交水发[2011]638号 第十七条


4.货物监装操作程序及要求参加《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

——详见 厅水字[2012]32号 第六条


5.对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取样、制样、送检的理货机构的名称应当收入在部公布的名录中。——详见 海船舶[2013]349号 第二条
检测单位:1.开展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的名称应当收录在部公布的名录中。

——详见 海船舶[2013]349号 第二条


2.检测机构应当具备高效、便捷的检测服务能力,满足港口装卸生产连续性和及时性的要求。——详见 厅水字[2012]32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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