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成本8亿元,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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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的信息显示,本次稽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累计金额如下:
税 款:2.55亿元
滞纳金:0.33亿元
罚 款:2.4+2.39+0.00946+0.51+0.65亿元
新华社北京10月3日电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明税点评
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综合偷税处罚倍数2倍左右。
范冰冰经纪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问责程序,追究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税务部门已部署开展影视行业自查自纠,年底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于行政处罚,拒不纠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影视行业六大税务风险(明税简版)
从我们的实务来看,影视行业相关主体主要面临如下六个方面的税务风险:
1、《征管法》下“偷税”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务中,一些影视公司通过股东或个人账户结算收入,这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的偷税行为。一旦影视公司被认定为偷税但未达到《刑法》上的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认定标准,则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并会被处以相应罚款。
2、《刑法》下逃避缴纳税款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影视公司或明星艺构成《刑法》下的逃避缴纳税款罪,除了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承担罚款外,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处以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3、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实务中,艺人与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的关系通常不会被直接视为劳动关系,艺人从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取得的报酬在税法上一般被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或特许杈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艺人的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具有代扣代缴其个税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很多艺人的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并未履行该义务,从而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
4、避税与反避税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专门的反避税制度。但《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无类似《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司与非关联的第三方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时应遵循的定价原则。如果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而导致在中国境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喀什和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影视公司,而且很多影视公司将成本留在北上广,将利润留存在喀什、霍尔果斯进行避税,已经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与构成偷税的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并不会被处以罚款。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影视行业而言,大量日常开支(如:化妆费、停车费、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无法取得合规发票,或存在高风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或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犯罪)。
而且,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通知》特别强调,影视行业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填开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6、虚开普通发票
实践中,很多纳税人认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其实《刑法》205条不仅仅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规定了针对虚开普通发票的“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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