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员工账户隐匿收入偷税被罚,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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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温州一家鞋企长期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且未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并附上了近几年经营期间与鞋企员工林某等5人银行个人账户汇款往来的明细记录。
立案后,检查人员来到该鞋企的注册地址实施检查,却发现该地址是另外一家企业在经营,被举报的企业两年前就已经关停,员工均已遣散。检查人员多次拨打法定代表人徐某的电话,但一直没人接听。经过多方联系,检查人员找到了企业的代理人季某。
“季某称徐某因为金融担保债务‘跑路’了,不在温州,其本人是受徐某之托处置未回收的货款以及部分供应商的欠款事宜。”检查人员介绍,他们当即要求季某联系并告知徐某,尽快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季某却一直表示无法联系上徐某。
经过多次沟通联系,季某于2018年10月递交了公司授权书,签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有关检查文书,检查人员便同代理人季某做了谈话笔录。季某表示公司早已解散,财务人员也已遣散,有关账簿资料全部丢失。面对举报人提供的货款转账记录,季某矢口否认,表示涉及转账的5人并非企业员工,他只认识其中的林某等两人,他们是当地另一家鞋企的员工。
面对复杂的案情,检查人员进行多方面的分析研判,确定了两项调查重点:一是调查确认涉案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二是调查确认林某等5人的就职情况。一方面,检查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进行分类汇编,通过银行查实了举报材料中上千万元货款的汇款情况。另一方面,为了证明林某等5人是否系该企业员工,检查人员先后前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海社保中心查询他们的社保缴纳情况,发现这5人保险都是由涉案企业缴纳的。显然,这与季某的说法不一致,林某等5人正是该企业的员工。
随后,检查人员对林某等5人进行了调查询问,5人均表示是季某所称的另一家鞋企的员工。2012年,该公司陷入民间借贷债务纠纷,银行账户被冻结。在该鞋企老板邱某的操作下,5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保资金被转由涉案企业缴纳。
“据他们交代,用来接收举报人货款的银行卡也是原公司老板邱某要求办的,办好后就被邱某拿走使用了。”检查人员介绍,调查中他们还发现,员工林某正是邱某的妻子,她在谈话中承认了举报人的部分货款是通过她的建行户名汇入。
经检查人员统计,2012年至2016年,涉案企业通过林某等5人账户汇入金额接近1200万元。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随后同时对邱某和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发送询问通知书,要求两人就涉税事宜接受调查询问。但邱某和徐某迟迟拒不现身。经过大量的工作和宣传教育后,2019年3月21日,邱某来到稽查局接受调查。
面对检查人员掌握的严密证据,邱某最终承认他是该鞋企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由于金融债务纠纷,邱某于2011年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员的黑名单,随后他利用亲戚徐某的身份注册了涉案企业继续经营。邱某承认当时汇入企业5名员工账户的1200余万元是公司收到的货款,属于账外经营收入,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务稽查部门目前对该鞋企做出追缴税款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合计补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明税观察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企业通过将货款直接打入员工个人账户来隐蔽公司的收入,除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本文案例来源于温州都市报,明税整理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