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何时可以不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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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环保(300786.SZ)于2019年7月9日发布IPO法律意见书,披露2011年6月22日公司前身国林有限整体变更,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增至3,600万元,新增2,400万元注册资本系通过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所致,故律师称可以越过国税函[1998]289号免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条件,直接适用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征个税的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认为,公司整体变更时30位自然人股东持股增加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已获税局意见认可,“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于2013年7月19日出具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青地税四字(2013)资-0200129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的税源监控意见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该公司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形成部分)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300786 国林环保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7.9】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3921&stockCode=300786&announcementId=1206433021&announcementTime=2019-07-09
答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整体变更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1]第3-0279号),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书面调查以及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胡文佳进行访谈,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涉及的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2011年6月22日,经国林环保前身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林有限”)股东会表决通过以国林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变更为3,6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2,400万元。发行人前述新增注册资本系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由发行人通过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所致,国林有限整体变更前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未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持股增加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于2013年7月19日出具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青地税四字(2013)资-0200129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的税源监控意见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该公司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形成部分)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发行人历次分红转增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进行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送红股的利润分配,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利润分配年度 | 审批程序 | 利润分配方案 | 是否纳税 |
2011年度 |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以总股本3,6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共计派发360万元。 | 已完税 |
2012年度 |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以总股本3,6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5元,共计派发414万元。 | 已完税 |
2013年度 |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以总股本3,6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0.57元,共计派发205.20万元。 | 已完税 |
2014年度 |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以总股本3,6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共计派发360.00万元 | 已完税见注1 |
2015年度 |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以总股本4,005万股为基数,每10股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0.80元,共计派发320.40万元。 | 已完税见注1 |
2016年度 |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总股本4,005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2元,共计派发328.41万元 | 已完税见注1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属于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符合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发行人历次分红均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应缴纳未缴纳的情形。
明税观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本案例中, 2011年6月22日,经国林环保前身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林有限”)股东会表决通过以国林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变更为3,6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2,400万元。发行人前述新增注册资本系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由发行人通过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所致,国林有限整体变更前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未发生变化。所以,国林有限的自然人股东不需要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于2013年7月19日出具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青地税四字(2013)资-0200129号)”也证实了这一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的税源监控意见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该公司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形成部分)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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