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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变“借款”,税负完全变化
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平桥区税务局(原信阳市平桥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简称“稽查局”)对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昌平置业公司”)2010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昌平置业公司2011年6月14日与河南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九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建设协议》,九龙公司支付昌平置业公司开发费用1亿元(实际支付8000万元),取得昌平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A5地块即“九龙苑”房地产项目独立建设开发权利和全部收益权利并承担相关税费义务。
明税观察
本案虽然并未尘埃落定,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成立项目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发建房的税务风险却是真实存在的。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明税整理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