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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个人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方法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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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说税之八十七

论所得来源地判断规则的确立和完善---财税2020年第3号公告逐条解析(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Ps: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也要适用中国个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和税率,而不是依据境外的税法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Ps:境内外的综合所得应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原因在于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不合并计算,无法准确适用税率。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Ps1:境内外的经营所得,也应合并计算应纳税额。理由也是因为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Ps2:因为境外的经营所得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境内、境外每个国家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分别计算。境外某国如果发生经营亏损,则亏损额不并入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第39行)。
计算步骤:第一步,先分别计算境内外各个国家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依据中国税法规定的口径,以境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境内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出境内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填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第40行);以境外A国的收入总额减除境外A国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出A国的经营所得。如果A国经营亏损,则不纳入合并计算。把所有境外国家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限盈利)汇总计算出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填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第41行;
Ps3:境外某国的经营所得亏损,用以后年度该国家的经营所得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Ps:分类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所以无需与境内分类所得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因为境内分类所得在取得所得时依法代扣代缴税额与应纳税额一致,也不会影响境外分类所得的税率适用,无需参加汇算清缴,也不能填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Ps1: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Ps2: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是依据境外税法计算缴纳的,但抵免限额是依据中国税法计算的。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Ps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全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该国综合所得收入额的全球占比

Ps2:计算步骤,第一步,用纳税年度内全球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中国税法的综合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算出全球综合所得总的应纳税额(注意,计算口径和适用税率全部依据的是中国税法);第二步,再算具体某国综合所得收入额的全球占比;第三步,前两者相乘得出具体该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Ps3:个税法第七条规定: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简言之,抵免限额=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但事实上,因为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具体某国境外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无法直接计算,抵免限额也就无法直接确定。只能先合并计算算出总的应纳税额,再按比例分配。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本公告不出台,有境外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无法计算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仅依据目前的个税法和实施条例,连汇算清缴的门都找不到。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Ps1: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全球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该国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全球占比。计算原理同综合所得。

ps:如果某国经营所得亏损则既不参与计算应纳税额也不参与应纳税所得额全球占比的计算。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Ps:SO EASY。本项没有讲解点。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Ps:境外某国的抵免限额必须是各类所得抵免限额的合并计算。然后和在该国实际缴纳所得税总额比较,取孰低值进行抵免。因为实际纳税额是依据境外该国税法计算的,关于所得的分类和计算方法可能和国内不一致,因此每项所得在境外实际纳税额可能是无法区分的,只能是总的实际纳税额(外国税法)与总的抵免限额(中国税法)取孰低值。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Ps:税额抵免的积极条件:1、依法缴纳;2、实际缴纳;3.所得税性质。

个税法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限于个人所得税税额,这种表述其实是不严谨的。因为在中国缴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在境外可能缴企业所得税。
后面开始列举消极条件。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Ps1:错缴或错征,不符合“依法缴纳”的条件。

Ps2:有人疑问,是不是错缴或错征,需要纳税人负举证责任吗?当然不用。纳税人只需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质疑作出说明、举证就好。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Ps:不符合“依法缴纳”的条件。税收协定也属于税法范畴,且优先适用。依据税收协定不应征收的税款不能抵免,即纳税人需要为自己争取最优惠的税收利益。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Ps:不符合“所得税性质”条件。抵免的是税款,而不是利息、滞纳金、罚款抑或其他;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Ps:对“实际缴纳”作实质性的解释,即先交后返的,实质上相当于没缴,仍然不能抵免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Ps: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抵免限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果依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即应纳税额为零,则抵免限额也为零,当然不能抵免

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Ps:相比国内法,税收协定优先适用税收饶让,意思是虽然没交但视同缴纳。中国政府既然承诺了,当然得信守承诺。

六、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Ps:实际纳税额与抵免限额都是比较总额,理由已述。最终境外某国允许抵免税额的确定,按实际缴纳额与抵免限额孰低原则。
Ps2:超过抵免限额的实交税额,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抵免。类似企业所得税的亏损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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