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个人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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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说税之八十七
论所得来源地判断规则的确立和完善---财税2020年第3号公告逐条解析(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Ps: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也要适用中国个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和税率,而不是依据境外的税法。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Ps1:境内外的经营所得,也应合并计算应纳税额。理由也是因为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Ps1: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Ps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全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该国综合所得收入额的全球占比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Ps1: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全球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该国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全球占比。计算原理同综合所得。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Ps:境外某国的抵免限额必须是各类所得抵免限额的合并计算。然后和在该国实际缴纳所得税总额比较,取孰低值进行抵免。因为实际纳税额是依据境外该国税法计算的,关于所得的分类和计算方法可能和国内不一致,因此每项所得在境外实际纳税额可能是无法区分的,只能是总的实际纳税额(外国税法)与总的抵免限额(中国税法)取孰低值。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Ps:税额抵免的积极条件:1、依法缴纳;2、实际缴纳;3.所得税性质。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Ps1:错缴或错征,不符合“依法缴纳”的条件。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Ps:不符合“依法缴纳”的条件。税收协定也属于税法范畴,且优先适用。依据税收协定不应征收的税款不能抵免,即纳税人需要为自己争取最优惠的税收利益。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Ps:不符合“所得税性质”条件。抵免的是税款,而不是利息、滞纳金、罚款抑或其他;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Ps:对“实际缴纳”作实质性的解释,即先交后返的,实质上相当于没缴,仍然不能抵免。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Ps: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抵免限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果依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即应纳税额为零,则抵免限额也为零,当然不能抵免。
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Ps:相比国内法,税收协定优先适用。税收饶让,意思是虽然没交但视同缴纳。中国政府既然承诺了,当然得信守承诺。
六、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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