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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物品赠送外单位个人未扣缴个税被罚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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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S市税务机关对A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公司在2013-2014年期间分次购买水产品作为礼品赠送给单位以外的个人未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7年4月,S市税务稽查局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403,631.10元罚款。根据苏S市税务机关于2018年3月10日开具的《证明》,“作为S市税务稽查局的上级地税机关,认为A公司上述违法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上述事项涉及罚款已按时足额缴纳,A公司已根据稽查局的要求完成整改并验收完毕,未对其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要点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公司应注意:
1、不要忽视代扣代缴义务,公司向客户送礼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同时还要视同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同时还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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