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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法人仍因虚开被刑事处罚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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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案情简介
自2017年11月至12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川,财务人员陈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B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赚取好处费,为抵扣税款,二人让沈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均用于税款申报抵扣,其中使用C公司于2017年12月向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136份,抵扣税款数额2278036.6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辩护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国家税务局共同出具的清税证明一份,用以证明A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证明赵某川的行为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直接损失。
法院判决
赵某川、陈某在无实际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以A公司的名义既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
要点提示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税务注销后之前虚开发票被发现查处的,依然需要接受处罚。因此,相关企业负责人、公司财务人员或个人不要妄想通过虚开发票来获利,否则得不偿失,不仅要对涉案企业或涉案人员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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