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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所列支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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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翰环保(835542.OC)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8月24日收到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因公司在2015年9月收到发票代码为1100151130、02201403-0220140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564102.57元、税额为95897.43元),开票单位为北京华贸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东城辖区)确认为虚开。
故,稽查局依照征管法19条和国税发[2008]号,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故应补缴2015-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共1.8万元,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完成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补缴工作。
《广翰环保835542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20.8.28】详细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0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2020年8月24日
作出主体:杭州市税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理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浙江广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0785346991R)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对发票来源的合法性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取得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在2015年9月收到发票代码为1100151130.发票号码为02201403-0220140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发票金额为564102.57元,税额为95897.43元,开票单位为北京华贸恒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东城辖区)确认为虚开。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号)之规定,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公司应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9.62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8038.46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8038.46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完成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补缴工作。税收处理事项已完结。
……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杭税一稽处[2020]293号》
浙江广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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