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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清责任界限,打击出口骗税以及对真实经营业务应办理出口退税的建议,税务总局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而是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税务总局强调,该规定主要考虑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等伪造或内容不实凭证的情况下,相关交易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如果对此类交易实行退税或免税政策,容易导致变相鼓励交易双方违反税法规定,不利于税制规范运行。
同时,税务总局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如果属于善意取得情形,购货方能够重新获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现行规定,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过程中,重点核实出口货物劳务真实性,对于存在供货真实性和纳税情况疑点的企业,采取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管理措施。外贸企业与上游供货商的确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真实出口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可办理退(免)税。版权说明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