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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公司货票分离,被刑事处罚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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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郑某系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郑某从山东钢材市场以不含税的低价购买一批公司圆钢,对方没有提供给增值税发票。郑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8%左右支付开票费10万元现金,从开票人处开取T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和G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份,开票金额为1068809.32元,税款181697.58元,价税合计1250506.9元。J公司接受发票后,抵扣税款181697.58元。J公司退出税款94934.62元。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J公司、郑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J公司、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法院判决

J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郑某作为J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专用罪。公诉机关指控J公司、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J公司、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J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要点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刑法》和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共有以下三档量刑:
(一)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有虚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2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能够税前扣除,减少企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进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减少增值税税额。因此,在实务中,即使我国法律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却仍然有纳税人为了一时的利益进行虚开发票行为,最终付出惨痛的代价。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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