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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及政策要点提示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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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化,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进行确认,以便享受政策红利。

哪些情况需要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子女和老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需要修改2021年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扣除情况;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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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

如何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报为例:
进入APP首页后,点击热点专题“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然后选择扣除年度“2021”,就可以开始确认各种信息了。
对普通纳税人来说,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那么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一键确认即可。如果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等相关信息,要在2020年度信息基础上,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
对于需要作废去年已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2021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后,点击“删除”,再点击“一键确认”即可。
对于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可在进入热点专题“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后,选择扣除年度“2021”再点击“子女教育”进行申报。
税务部门提醒,若未能及时关注、修改,可能会对明年继续享受政策带来一定影响。比如,若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而未更新,新的任职受雇单位将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并据以办理扣除;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还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请注意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行信息确认,不能简单地直接将2020年度的信息一键带入到2021年度!很多纳税人朋友表示不清楚具体的操作流程,接下来小编就为您一一讲解。
01、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怎么操作?①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一键带入”;如下图1、图2:② 依据提示“将带入2020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1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如下图3、图4:③ 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如下图5、图6: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④ 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不需要重复确认,否则之前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新确认的信息为准。如下图7、图8:用户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扣除年度“2021”-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02、2021年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怎么操作?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注:此方式只能修改部分信息。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先进入2020年的信息页面,修改后再重新确认。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年份2020年,修改之后再确认2021年的信息。举例:用户需修改赡养老人的分摊比例。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修改”-“修改分摊方式”,修改成功后返回“待确认”界面,再点击“一键确认”。 03、2021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怎么操作?比如2021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删除”,再点击“一键确认”。如下图9、图10:04、2021年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怎么操作?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先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如下图11、图12:05、2021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操作?直接选择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如上图11、图12。
06、如何确认是否已经填报成功?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查询的具体路径有:
1.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
2.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
3.首页—底部菜单“服务”—申报信息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

小贴士:查询的时候也要记得先勾选“扣除年度”为2021年哦!

更多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条件、标准、方式和操作办法等具体内容,您可以查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进行回顾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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