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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货运企业如何利用“清洁”能源非法牟利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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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新的清洁型替代能源,因其高热值、低污染、易储运等特点,正被城市公交、汽车运输等行业广泛使用。但江苏省税警双方发现,不少“使用”这种清洁能源的货运企业,却并不“洁净”。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组织开展了以清洁能源应用为主题的行业税收风险分析,税务稽查、货劳等部门在分析辖区行业涉税数据时发现,近期江苏部分地区以液化气作为主要动力燃料的运输企业数量增长迅速,而这与江苏省运输业货运车辆动力能源以汽、柴油为主,液化气为辅的现状并不相符。
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风险分析人员的注意,他们随即将“液化气进项占比”指标导入税收风险分析模型,对全省运输行业进行全面风险扫描,发现盐城、淮安等地近两年新注册成立了大量运输公司,其中一些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中液化气发票金额占比畸高,部分企业甚至占比达到了90%以上,但江苏省运输行业当时普遍情况是,即使用液化气作为动力燃料较多的运输企业,其液化气进项占比一般也仅为4%。
为此,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从盐城市筛选出指标显著异常的36户运输企业,将异常信息传递至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进一步核查。盐城市税务检查人员在对这些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开展针对性分析后,发现了更多疑点。
这些疑点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为2017年8月~2019年1月,注册地址均集中在当地某产业园和某工业园中,经营范围都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而法定代表人则多为江西等外省市人员。虽然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同,但财务负责人与办税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现象。
企业单户月营业额一致,均为300万元左右,增值税税负率约为2%左右。虽然从单户企业的税负和营业额等指标看起来并无异常,但企业进项中“液化气”数额占比畸高,均超过了93%,并且这些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存在部分重叠情况,且部分企业的注册地、经营地均大门紧锁,并无经营人员。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发票信息发现,这36户运输企业,涉及上游企业96户,共接受发票1.4万多份,金额共计14.9亿元。上游企业主要集中在山东、陕西等地区,均为石化企业,进项发票货物名称均为液化气;36户运输企业对下游企业共开具名目为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万多份,金额共计20.66亿元。这些下游企业分布地域广泛,涉及28个省(市)1651户企业。
通过对大量资金流信息进行筛选和分析,一条条隐秘的资金回流路线浮现——上游企业开票前,孙某干、孙某筠等人账户均会收到上游企业相关人员的款项,这些资金经由孙某干、孙某筠等人转入36户企业账户后,最终又以“付款”方式,回归上游企业,涉及资金共11亿元。
资金流证据取得后,公安机关布控追踪涉案嫌疑人,成功抓捕涉案团伙主要嫌疑人孙某干、袁某。经过突击讯问,孙某干承认通过设立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并交代其主要开票窝点在无锡。专案组立即派人赶往无锡,成功在其窝点查获账簿697本,收缴电脑4台、公章186枚、银行卡538张、手机6部、身份证20张、U盾7个,以及还未来得及开具的大量空白发票。在查看收缴电脑中的电子数据时,专案组在其中发现了一个有166户企业的电子表格——涉案36户企业均在其中,结合再次讯问结果和金税三期系统基础数据,专案组确认该名单信息属实,其中的166户企业全部为孙某干团伙成立或控制的空壳公司,这些企业分布于盐城、淮安、泰州、徐州和无锡等多个地区。
税警联合专案组马不停蹄地赴山东、河南、陕西、宁夏等8省市进行了29次外调,行程1.6万多公里,调取上游96户企业468个相关账户、1984个个人账户的流水信息,完成了1600多万条资金流信息分析,最终确认涉案企业与上游企业存在大量资金回流,涉及金额逾21亿元。
案件结果
取得确凿证据后,专案组布控收网,成功抓捕包括中间人在内的28名涉案嫌疑人,以孙某干为首的虚开团伙6名人员全部落网。
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干、孙某筠、袁某等6人结成团伙,使用他人身份证件成立和控制166户空壳企业后,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从上游企业虚开品名为“液化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下游企业虚开品名为“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非法牟利,案件共涉及全国30余省(市)逾万户企业,涉案金额价税合计78.41亿元。由于虚开金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税案评析
抓住重点,精准查控
本案是一起作案特点突出的团伙虚开案件。违法人员以空壳运输企业为平台,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伪造运输业务链条对外虚开发票非法牟利,涉及数额巨大,性质恶劣,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本案中的虚开团伙为了营造经营假象,一方面从上游企业购票伪造采购业务,另一方面,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监管,采取控制“经营数据”——将单户每月开票额控制为300万元左右,税负率控制在2%的“操作”方式,“绕过”了税务机关风险识别模型的一些指标,妄图蒙混过关。
针对本案体现出的这些违法特点,税务机关应通过完善监控软件指标、强化企业经营行为监控的方式,进一步提高运输行业涉税信息监控管理能力,以及时识别类似虚开疑点企业,有效遏制类似虚开违法的发生。
首先,在运输企业监管层面,税务机关应在目前应用的运输业虚开风险分析模型中,增设企业进项税额“液化气”占比指标、过路过桥费最低限额指标,以及时从企业进项和费用分析中发现异常运输企业。
对运输企业销项数据,应结合企业规模、运输设备数量、营业额等加强关联分析,对于具有短期内运输营业额剧增、发票顶额开具、下游受票企业虽多但地域分散与企业运输设备和能力不匹配等特点的企业,应及时对其业务真实性实施核查。
其次,本案中,违法团伙所接受的进项虚开发票,大多来自山东、陕西等地的石化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一些不法石化企业为了逃避缴纳消费税,常采取不开票的方式销售成品油等应税产品,随后通过对外虚开名为“液化气”的非消费税应税产品发票,充抵账目收支。
为堵塞这一违法操作空间,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应对石化企业加强投入产出分析,构建成品油炼化企业产品结构分析模型,结合石化行业生产要素、原料消耗配比等,测算企业产成品数量,并与其销售信息比对分析,对于液化气销售量超过预警限值的,及时开展税收核查,封堵虚开违法空间。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刘海峰 张雪磊 徐云翔,评析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赵飞,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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