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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构“坏账”,涉嫌偷税被处罚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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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接到实名举报,称刘某实际控制的H地产公司虚构电梯买卖业务涉嫌偷税。接到举报后,第六稽查局迅速指派专人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了解。
在对举报信息核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H地产公司几年前有一起经济纠纷仲裁事项。起因是由于某房产项目建设需要,该公司2012年8月与海南洋浦C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产品买卖合同,准备从C工贸公司购买电梯123部,并通过银行账户向对方支付了2000万元的“预付电梯款”。但C工贸公司收款后在此后3年多时间里却一直没有发货。
于是,2015年12月,H地产公司向广东省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湛江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裁决书》,裁决C工贸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H地产公司返还2000万元电梯货款。但C工贸公司接到仲裁结果后却并未执行。2017年4月,H地产公司向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书》。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和调查,未发现C工贸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2017年9月,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因C工贸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止《裁决书》执行程序。
随后,H地产公司依据《执行裁定书》,将其预付的2000万元货款以坏账损失为由列入2017年度“管理费用”科目进行了税前列支。
从这起业务纠纷的经过看,似乎只是H地产公司一笔未完成的普通采购业务,没有明显涉税问题。但从H地产公司相关人员口中,检查人员了解到,H地产公司对于这笔2000万元巨额货款损失似乎并不十分在意,在提请仲裁前,并没有派员到相关企业积极联络追讨货款。仲裁后,对方未及时履行《裁决书》返还货款,H地产公司也没有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并不符合企业经营常理。
检查人员决定对该项业务进一步核查。
H地产公司一直声称其预付的2000万元货款因为无法收回,才计入坏账损失。那么这2000万元资金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专案组认为,应该查清企业是否支付该笔货款或存在资金回流情况,对H地产公司疑点业务的相关资金流进行重点调查。
专案组首先调查H地产公司与C工贸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由于2012年当时企业转账是到银行柜台手工填单进行汇款,加之银行系统在8年间不断升级迭代等原因,至案件核查时,要想准确查找到当年的转账信息非常困难,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在短时间内较难有收获。
于是,专案组决定转换调查方向,通过寻找关键涉案人员来打开突破口。既然资金流向核查短时间内无法取得突破,那么找到C工贸公司的关键人员,也许从中能获知当年交易的真实情况。于是,专案组将调查目标锁定在与H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C工贸公司负责人梁某身上。
梁某称,她虽然掌管公司印章等,但只是名义上的C工贸公司负责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实是刘某,与H地产公司的合同是遵照刘某指令签署。同时梁某还证实:C工贸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业务,并没有经营电梯产品。
既然C工贸公司没有实质性经营行为,那么这2000万元“预付电梯款”究竟去了哪里?
在公安机关技术人员的协助下,专案组对16万余条银行流水信息进行筛查、分析后,终于发现了H地产公司汇出的2000万元资金的踪迹:C贸易公司账户收到2000万元后,被分成两笔,一笔1127.5万元的款项随后经刘某控制的几家关联公司流转后,最终以刘某个人借款的名义回流到H地产公司;另一笔872.5万元的款项同样在关联公司几经周转后,最后被汇到香港某个账户,最终被H地产公司调出,用于购买一位股东的退股股权。
处罚结果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H地产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0余万元、并处少缴税款50%罚款的处理意见。刘某表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并依规定补缴了250万元罚款。目前,H房地产公司相关资产已被海南纪委监委依法冻结,待法院依法对其拍卖后,检查人员将继续追缴企业欠缴剩余税款。
案件提示
本案是一起企业虚增成本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例,案情颇具戏剧性,涉案企业挖空心思,虚构坏账损失,以此逃避纳税,但在检查人员缜密的核查之下,一切皆是枉费心机。
本案的违法方式和查办经验,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税款流失,提供了借鉴和方向。
其一,在日常征管中,应关注企业资金往来账和大额坏账损失等信息,加强风险预警。当发现企业往来账目中资金借贷、融资行为频繁,或产生大额坏账损失时,税务稽查部门应予以关注,详细审核相关业务尤其是大额坏账业务的具体情况,并对坏账业务内容与企业经营项目的内在联系、合理性等方面实施针对性分析和核查,以此审核大额坏账业务的真实性,及时识别通过虚构坏账损失等方式偷逃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
其二,进一步强化税银协作,完善数据信息共享分析机制。在实际检查工作中,遇到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区域广、跨度时间长或团伙作案情况时,目前税务检查人员常需往返多地、于多家银行核查取证,程序烦琐,费时费力,影响办案效能。
为进一步加大涉税违法打击力度,提高办案效能,税务机关应与金融部门深化协作,在部委的层面上,进一步通过完善涉案资金账户查询机制和制度,建立完善大数据部门共享平台等措施,实现地市级以上税务稽查部门获得审批权限后,可在当地银行的协助下联网查询涉案银行账户(包括异地银行账户)数据,并通过双方共同开展资金监测分析等方式,实现共查共治,以提高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效率。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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