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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必知的五类典型涉税案例

明税
2024-08-2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众观科技 Author 众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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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9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6月10日,明税律所武礼斌律师在北京参加了一场主题为《影视行业财税新政解读与税案观察》的沙龙,共同探讨数字化时代影视公司与从业者该如何应对财税风险,做好合规管理。
首先武律师分析了影视行业与其他行业的不同之处,第一,影视行业与普通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它给我们提供精神食粮,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每一个人不管有钱没钱,都会去看电视或电影;第二,影视行业自带流量,受关注度高,虽然整个行业的产值一年只有几百亿,但它很容易因为一个突发事件或偶发事件,导致整个行业都广泛关注,全民关注度高。
接下来武律师详细分析了五个影视行业的典型涉税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影视公司—无票支出。

某家影视公司基于省事,或是省成本的原因,拿交通票和油票来抵扣,如群演费用等无票支出事项。税务机关为此检查出1322张问题发票,涉及开票金额732万。
影视公司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是使用不合规发票,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要求做纳税调整,补齐企业或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往往会用“以征代罚”的方式,征收一倍的税款。
其次,若是购买普通发票,则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开票金额达40万或是100张,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移送到司法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但通常情况下是由企业做纳税调整,补齐所得税和上缴滞纳金。值得提醒的是,专票是红线,千万不能碰。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影视公司—主创薪酬支付。

2019年,个人所得税新政出台。以前,影视行业支付主创人员薪酬会在合同中约定税后净收入,但此类约定在2019年之后是否还可行?
税后收入约定,在法律上有效。但此类约定在新税法实施之后,容易引起争议。什么争议?影视公司在与主创人员支付酬劳时,缴纳的是预扣缴税费;等年度汇算清缴时,个人综合所得税费是按3-45%来扣除,若预扣除税率和年度汇算清缴税率不是一个,要补缴的那部分税,谁来承担?
所以,双方最好在约定时,厘清其中涉税事项。
若双方约定由主创自行申报纳税,此类约定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影视公司并不能凭此约定,免除自身代扣代缴的法律义务。扣缴责任是一个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转嫁,如果应扣税而未扣,对方又没有交税,那按照《税收征管法》,影视公司要承担0.5-3倍罚款。
值得注意,“应扣未扣”与“扣而不缴”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一样。应扣未扣,最多只是承担一个罚款的法律责任,扣而不缴,便是偷税,将面临入刑。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影视公司—联合投资。

在联合投资里面,比如说一方出70%,另一方出30%,大家共担风险,不是获取固定回报。当投资款到账时,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全额开票,投资款到账后就开票,分帐收益的时候也开票,即全口径一致的开票方式;二是差额开票,投资款到账时不开票,只对实际分红部分开票。
实践中采取较多的是第一种,因为全额开票对主控方来说,更有利一点。这是为了便于主控方以收入为基础来计算扣除限额,比如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等。这等于是将收入做大了,限额抵扣的限额也能够高一点。
其次,全额开票对主控方来说,损失会小一点,以及每次进账支出都有票据,税务风险更低一点。
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都有采用,我们见过很多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

第四个案例是关于影视从业者—纳税问题。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如果是艺人、导演这类收入较高的从业者,税务机关最关注的是个人的税负问题。也就是说,你的税负不应该太低,某些地区税务机关认为高收入影视从业者的税负不应该低于15%。
高收入影视从业者要做的是,把个人税负控制在相对合理范围内,不论你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只要你的实际税负过低,在税务机关看来便是有问题的。

第五个案例是关于境外影视公司和艺人税务问题。

这是一个由《中国税务报》公开报道过的“境外公司与境外艺人”涉税案例:浙江某公司聘请韩国某公司名下艺人参演电视剧,韩国艺人在整个电视剧拍摄时间,于中国境内停留不到四个月。  
此案例涉及两个问题:第一,韩国艺人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韩国公司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有一个居民和非居民身份划分,若是居民身份,必定有纳税义务,若是非居民身份,只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才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案中,韩国艺人所获收入由韩国公司支付,那它算不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发生在哪儿,哪里就是所得税来源地,而不是看这钱是由谁来支付。这是对于个人所得税来源地的一个判定原则。
另外,按照我国和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只有常设机构才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是公司职员为了某个项目在中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税务机关便会认定该公司在中国设了常驻机构,就需要在中国缴税。
韩国艺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到四个月,韩国公司为什么还需要缴税呢?因为税收协定里有一个艺人和运动员条款:只要演艺人员和运动员获得的收入,主要来源地是在中国,就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内影视或经纪公司,在与外国公司或艺人合作时,须要注意此类税务问题。据我们了解,北京市曾发生过类似情况,税务机关要求这家境外公司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且采用的是综合核定税收,比如直接缴纳40%-50%的核定税负。
反过来,中国艺人去外国演出,在外国交了个税回来还交吗?中国是限额抵免,若艺人已在境外缴过个人所得税,境外所缴个税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限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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