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外贸企业也能成为高新企业?
成立9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不过,大门已开,小路待通——还有一些细节性税收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外贸企业自建独立站。独立站是企业自行建设、具有独立域名、用于开展电商业务的网站,其主要功能是满足用户的购物需求。外贸企业如果自建独立站,则同时承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功能和实体销售功能。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例如,甲公司自建独立站,销售某种对外贸易产品,由于独立站运用网络技术整合供应链,方便了顾客购物,该产品在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但这100万元销售收入中,究竟网络高新技术贡献占比多少、销售产品本身贡献占比多少,可能难以准确划分。这样一来,自建独立站的外贸企业可能难以准确判断是否满足不低于60%的条件要求,这就需要从政策完善角度提出区分产品和网络服务的明确方法。
实践中还有其他类似情形。比如,《意见》提出,支持在营销、支付、交付、物流、品控等外贸细分领域共享创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具体申请中,如果知识产权拥有多个权属人时,会限定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可能就无法更好地激发其共享创新的积极性。
对此,相关部门可着眼外贸企业共享创新的特点、趋势、需求等,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同时可以完善相关监管举措,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技术共享谋取不当利益,以更好地激励相关企业合规、切实地进行共享创新,进一步促进外贸领域技术创新步伐。
总体而言,基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性与独特性,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在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一些空白,相关外贸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还缺少一些实操标准。对此,笔者认为,科技部门、财税部门等有必要加强沟通协作,系统性、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政策,将外贸企业申请“高新”认定的大门敞得更通畅,从而促使相关企业更好地运用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创新发展。同时,相关外贸企业也要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意识,满足申请条件的外贸企业应积极与税务部门、科技部门等进行沟通,切实增强合规管理能力,争取早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沈虹 郑建军 许蒙亚 杨扬,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猜你想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