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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公司如何规避虚开风险?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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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日,浙江某物流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局和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查。可能事发突然,公司名称匆忙中被写错。 

作为浙江省首批取得“网络货运”牌照的公司,其从2020年5月取得牌照到如今被爆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一年零四个月左右。往日如日中天的头部网络货运公司,究竟为何涉嫌虚开?明税根据近期接到的相关咨询,对此物流公司涉嫌虚开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

此物流公司属于网络货运公司,也属于早期的无车承运公司,无车承运公司是自2016年开始试点。2017年3月,29个省(区、市)共筛选283个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开始试点工作。2018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对试点企业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企业共计229家,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将延续试点期一年,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规定,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办法》中规定网络货运公司的经营模式如下:

但是根据网传信息,此物流公司虽然取得了“网络货运”的牌照,但是并不从事网络货运业务,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是虚假的。此物流公司伪装成网络货运公司,以收取开票金额5.4%-6%费用的方式向“托运人”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运输费用,但是没有将运输费用支付给“实际承运人”,而是支付给了中间人或卖票二道贩子,由中间人或者卖票二道贩子再回流给“托运人”。此物流公司再借助地方税收返还优惠政策,通过开票的票点和税收返还的差额以获得利润。
为此,税务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认为不仅此物流公司开具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接受其开具发票的托运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虚开发票,并向其受票企业托运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下发协查函,调查托运人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

争议焦点

此物流公司及其受票企业是否涉嫌虚开,是否承担虚开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初步分析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虚开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如果上述虚开行为同时也存在如下两种情形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犯罪行为人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国家税款的犯罪故意;(2)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增值税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我们认为此物流公司及其受票企业是否构成虚开,还需要根据每笔发票对应的业务实质以及相关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网络货运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实物类买卖模式和商贸类公司经营的模式,网络货运公司自身并无车辆资产,其赖以经营的依据就是取得了“网络货运”的牌照,从而可以合法委托有车辆的个体司机承接具体的运输业务,只要网络货运公司依法合规的与托运人签订委托运输合同,再将运输业务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则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业务相符,并不会涉嫌虚开。
但是实践中,很多网络货运公司却把自己定义为“过票公司”,让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自行联络,而自己只是被动的等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与网络货运公司成立的初衷违背,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业务无法被认定为其自身的真实业务,从而存在涉嫌虚开的风险。也有一些公司,真实业务和虚开业务混杂,部分业务涉嫌虚开。
因此,如果此物流公司真的如同网络流传,并未实际委托承运人,而是由托运企业自行与实际承运人达成运输合同,只是经由此物流公司“过票”,则存在虚开的风险。由于无车承运(网络货运)有其特殊发展的历史模式,实际承运人大都是个体户,不能为托运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真实的发生了运输业务,也可以解释为实际承运人与此物流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实际承运人挂靠在此物流公司,挂靠人即实际承运人提供运输业务,被挂靠物流公司向托运人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解读中明确指出,挂靠经营对外开具发票符合39号公告的,不认定为虚开。
另外,从受票方的角度,如果受票方确实发生了委托运输业务,但是不知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承运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则受票方,即托运方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需要根据是否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以确定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款。
综上,我们认为,此物流公司及其受票方是否构成虚开,需要根据业务的实质以及开具发票的具体情形来确定,并不能一刀切的认为所有的发票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争议解决应对建议

明税根据实践经验,针对涉嫌虚开的税务争议,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行政责任方面:
  • 实体认定:在税务机关稽查期间,梳理业务模式,积极配合提供资料,跟税务机关沟通时务必有税务专业人员陪同,防止对业务模式或者财务处理发生误解,从而被定性为虚开;
  • 程序阻断:针对税务处罚,及时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申请听证,在听证阶段化解税务风险;如果听证阶段不能阻断税务处罚,应当充分利用行政复议,争取在税务系统内部终止税务争议,避免走上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通常需要司法机关的参与,而司法机关很少有专门审理税务行政争议案件的法官,通常在诉讼阶段解决争议比复议阶段更为艰难。
刑事责任方面:
  • 实体方面:如同税务稽查一样,企业应当谨慎的梳理业务模式,对企业的实质业务模式务必梳理清晰,防止一知半解,错误的被认定为虚开;同时可以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等政策,争取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减轻刑罚的量刑建议;
  • 程序阻断: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尽早寻求律师帮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进行会见、了解案件事实和情况、办理取保候审和变更强制措施等。即使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也会做进一步的审查,在此阶段,如果委托律师辩护,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也能够取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在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一定要抓住最后的审判机会,从主观故意、客观后果、犯罪行为等方面充分的辩论,以获得最优的结果: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刑事处罚。具体的应对建议,详见明税的专业分析文章《买发票被刑拘,如何应对?》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官方解读: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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