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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 | 环保检测企业接受虚开发票120余万被查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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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联手海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通过外调取证,破获了一起环保检测企业接受虚开发票案件。

进销不符,企业坚称业务真实 

2020年3月,海宁市税务机关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辖区内海宁H环保监测公司等6户企业,涉嫌接受杭州某电子市场经营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到线索后,稽查部门十分重视,检查人员对举报信反映的内容分析后,认为举报线索有一定价值,其中反映的企业情况符合虚开违法特征,决定对6户企业立案检查。经过检查人员调查询问,其中5户企业承认接受了虚开发票,并按规定补缴了相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但6户企业当中的海宁H公司负责人朱某却坚称所取得的12份价税合计120余万元的发票并无问题,业务和交易均真实。 
正当检查人员准备进一步核查时,他们接到了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协查函,来函称杭州某电子市场中的X公司在2016年12月~2017年8月期间开具给海宁H公司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这些发票价税合计为121.5万多元,货物名称为监控系统、摄像机、硬盘刻录机。 
检查人员于是对海宁H公司负责人朱某、财务人员祝某、仓库管理员张某等人进行了约谈询问,尽管无法提供明细出入库记录,但被询问的所有企业人员均表示,检查人员所称的发票业务没问题,这些购入的货物已全部用于企业运维工作。 
检查人员随后对海宁H公司资金流实施了核查,但未发现明显异常。 
检查人员锲而不舍,继续对企业资料进行仔细核查,在此过程中,一份内容为31户视频监控系统用户信息的名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海宁H公司声称,疑点发票中购入的摄相机等设备全部用于这份名单中企业近几年的日常运维工作,由于是保修期内免费更换,因此没有向用户开具销售发票。 
检查人员抽取名单内两户规模较大的公司,调查了其设备运维情况,发现两户企业并没有在保修期内免费更换设备,而且其使用的产品与疑点发票所列货物规格并不匹配。 
检查人员遂限期要求海宁H公司提供疑点发票的购进货物入库明细单及发出货物去向明细资料,但企业却作出了“无法再提供其他相关明细资料”的书面答复,拒不配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七条:“在不受外力影响下,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海宁H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对税务机关的证实虚开通知单进行反驳,因此检查人员依据调查掌握的证据和事实,认定海宁H公司取得发票行为属于无货虚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海宁H公司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但朱某接到文书后提出异议,认为税务机关无货虚开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表示将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下游核查,铁证如山揭伪装

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第二稽查局随后依法组织了案件听证会。在听证过程中,朱某提交了长达1097页的申辩资料,其中详细记载了出入库货物品名、数量以及使用单位等。朱某声称,案件所涉业务的原始维修单已遗失,此次提交的申诉资料证据,是企业花了大量时间从下游被服务企业整理而来。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结合听证情况,提出了“补充调查证实申辩资料真实性”的意见,并将《听证笔录》等资料传递给了第二稽查局,案件转入了补充调查取证阶段。 
检查人员对朱某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分析和比对,发现材料中涉及27户企业,恰恰少了检查人员之前已经调查过的两家企业。为提高查办效率,确保案件查深查透,第二稽查局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税警双方协作共同实施外调。 
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向下游相关企业人员进行了税法宣传,告知其若提供虚假言证,将承担法律后果,并对下游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等进行了复印取证。经核实,朱某在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为伪造。 
此外,办案人员对海宁H公司资金流再次深入追查后发现,开票方收到海宁H公司账户汇入的货款后不久,这些钱便转入了个人账户,随后经由多个中间账户流转,资金汇入了朱某父亲的账户中,并最终转回了海宁H公司,实现资金回流。 
掌握了充分证据后,税警双方约谈了朱某,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朱某最终承认了接受杭州X公司12份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目前,税务机关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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