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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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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一、提出问题 |
二、不同观点及理由 |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源自以下规定:
三、法理分析 |
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探究这个问题的答案,归要到底,取决于如何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直接投资”。
四、一点启示 |
税法适用与其他领域法一样,应适用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目前的税收实务界已经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思维定势:特别强调税收的专业性、政策性,而忽视其本质特征:法律性。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大家更注重名不见经传的政策口径,而忽视法律分析推理或者忌惮责任而不敢运用。孰不知,税收之所以具备强制性的执行力,其根本基础在于法律性:人民意志的体现(或者人民的同意)。税法与其他领域法相比,其专业性也并不一定是最突出的,比如建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其专业性同样很强,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个领域法的适用都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
[1]然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2月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明确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的要求,我市《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2010年7月9日下发)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印发即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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